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同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目前,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对几种新型财产形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同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目前,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对几种新型财产形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同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目前,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对几种新型财产形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