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我们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也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外还要注意: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又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我国《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2001年12月25日。)由此给配偶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一方予以赔偿。《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
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我们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也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外还要注意: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又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我国《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2001年12月25日。)由此给配偶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一方予以赔偿。《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
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我们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也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外还要注意: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又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我国《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2001年12月25日。)由此给配偶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一方予以赔偿。《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