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二,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则产制。
第三,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四,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上述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有的被采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荷兰、法国等国;有的被采为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如德国、瑞士等国。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且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事实上的夫妻地位平等。但在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上则嫌不足,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独行使共同财产权。
还须指出的是,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范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或“夫妻另有约定者除外”等。这些规定即属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关系的特殊要求。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有关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359页。)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因此,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在外国立法中,其范围大体如下: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补助金、不可让与的物及债权等;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孳息及代位物等。
此外,在实行一般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二,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则产制。
第三,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四,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上述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有的被采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荷兰、法国等国;有的被采为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如德国、瑞士等国。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且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事实上的夫妻地位平等。但在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上则嫌不足,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独行使共同财产权。
还须指出的是,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范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或“夫妻另有约定者除外”等。这些规定即属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关系的特殊要求。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有关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359页。)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因此,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在外国立法中,其范围大体如下: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补助金、不可让与的物及债权等;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孳息及代位物等。
此外,在实行一般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二,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则产制。
第三,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四,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上述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有的被采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荷兰、法国等国;有的被采为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如德国、瑞士等国。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且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事实上的夫妻地位平等。但在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上则嫌不足,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独行使共同财产权。
还须指出的是,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范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或“夫妻另有约定者除外”等。这些规定即属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关系的特殊要求。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有关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359页。)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因此,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在外国立法中,其范围大体如下: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补助金、不可让与的物及债权等;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孳息及代位物等。
此外,在实行一般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