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总之,特有财产为夫妻婚后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实质属于部分的分别财产,故其效力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即夫妻各方对其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但对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得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明文列举了夫妻特有财产或婚后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苏联、罗马尼亚等国的立法。有些国家的立法,还进一步对夫妻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及其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特有财产的举证责任,特有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结算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特有财产制度。如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立法。特有财产制作为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其立法意旨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它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的缺憾,是共同财产制不可缺少的补充。两者相辅相成,维护和保障夫妻关系和睦及婚姻生活圆满。
(2)分别财产制
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所有,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有,各自保持经济独立。它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便于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财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但也要看到,在当代社会中,男女两性的经济地位事实上仍存在差距,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不如男子。同时,女方承担的家庭义务往往多于男子,这也往往影响其经济收入。在此情况下实行分别财产制,往往会形成事实上的夫妻不平等。
(3)剩余共同财产制(增益共同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为约定财产制之一。(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63-1390条,《法国民法典》第1569-1581条。)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优点,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和谐的同时,亦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统一财产制
第二,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总之,特有财产为夫妻婚后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实质属于部分的分别财产,故其效力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即夫妻各方对其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但对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得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明文列举了夫妻特有财产或婚后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苏联、罗马尼亚等国的立法。有些国家的立法,还进一步对夫妻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及其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特有财产的举证责任,特有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结算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特有财产制度。如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立法。特有财产制作为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其立法意旨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它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的缺憾,是共同财产制不可缺少的补充。两者相辅相成,维护和保障夫妻关系和睦及婚姻生活圆满。
(2)分别财产制
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所有,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有,各自保持经济独立。它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便于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财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但也要看到,在当代社会中,男女两性的经济地位事实上仍存在差距,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不如男子。同时,女方承担的家庭义务往往多于男子,这也往往影响其经济收入。在此情况下实行分别财产制,往往会形成事实上的夫妻不平等。
(3)剩余共同财产制(增益共同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为约定财产制之一。(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63-1390条,《法国民法典》第1569-1581条。)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优点,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和谐的同时,亦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统一财产制
第二,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总之,特有财产为夫妻婚后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实质属于部分的分别财产,故其效力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即夫妻各方对其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但对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得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明文列举了夫妻特有财产或婚后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苏联、罗马尼亚等国的立法。有些国家的立法,还进一步对夫妻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及其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特有财产的举证责任,特有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结算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特有财产制度。如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立法。特有财产制作为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其立法意旨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它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的缺憾,是共同财产制不可缺少的补充。两者相辅相成,维护和保障夫妻关系和睦及婚姻生活圆满。
(2)分别财产制
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所有,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有,各自保持经济独立。它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便于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财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但也要看到,在当代社会中,男女两性的经济地位事实上仍存在差距,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不如男子。同时,女方承担的家庭义务往往多于男子,这也往往影响其经济收入。在此情况下实行分别财产制,往往会形成事实上的夫妻不平等。
(3)剩余共同财产制(增益共同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为约定财产制之一。(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63-1390条,《法国民法典》第1569-1581条。)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优点,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和谐的同时,亦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统一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