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在古代,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多采取“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到近代、现代,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对其可从不同的角度,作如下分类:
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2)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但苏联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则不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法定财产制是唯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在允许约定财产制的国家,立法内容不尽相同,有详略之分和宽严之别。从立法限制的程度看,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立法既未设立几种财产制形式供当事人选择,也未在程序上作特别要求,如英国、日本等国立法即属此类。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上,明定约定时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规定当事人只能在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等类型中选择;在约定的内容上明列不得相抵触的事由;在程序上,还要求夫妻订立要式契约,如要求书面形式并经登记或公证,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立法即属此类。
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某种财产制处理财产问题,所以这些在通常情况下被采用的财产制又称为普通财产制,包括约定的财产制和法定的财产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克服共同财产制的某些缺陷,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由于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改设为分别财产制,所以此时的分别财产制又称为非常财产制(包括瑞士立法中的特别财产制,法国、德国立法中的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
2.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
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1)共同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在古代,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多采取“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到近代、现代,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对其可从不同的角度,作如下分类:
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2)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但苏联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则不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法定财产制是唯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在允许约定财产制的国家,立法内容不尽相同,有详略之分和宽严之别。从立法限制的程度看,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立法既未设立几种财产制形式供当事人选择,也未在程序上作特别要求,如英国、日本等国立法即属此类。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上,明定约定时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规定当事人只能在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等类型中选择;在约定的内容上明列不得相抵触的事由;在程序上,还要求夫妻订立要式契约,如要求书面形式并经登记或公证,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立法即属此类。
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某种财产制处理财产问题,所以这些在通常情况下被采用的财产制又称为普通财产制,包括约定的财产制和法定的财产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克服共同财产制的某些缺陷,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由于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改设为分别财产制,所以此时的分别财产制又称为非常财产制(包括瑞士立法中的特别财产制,法国、德国立法中的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
2.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
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1)共同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在古代,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多采取“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到近代、现代,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对其可从不同的角度,作如下分类:
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2)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但苏联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则不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法定财产制是唯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在允许约定财产制的国家,立法内容不尽相同,有详略之分和宽严之别。从立法限制的程度看,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立法既未设立几种财产制形式供当事人选择,也未在程序上作特别要求,如英国、日本等国立法即属此类。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上,明定约定时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规定当事人只能在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等类型中选择;在约定的内容上明列不得相抵触的事由;在程序上,还要求夫妻订立要式契约,如要求书面形式并经登记或公证,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立法即属此类。
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某种财产制处理财产问题,所以这些在通常情况下被采用的财产制又称为普通财产制,包括约定的财产制和法定的财产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克服共同财产制的某些缺陷,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由于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改设为分别财产制,所以此时的分别财产制又称为非常财产制(包括瑞士立法中的特别财产制,法国、德国立法中的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
2.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
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1)共同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