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男女平等原则的实行,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12条;《瑞士民法典》第159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于这种行为涉有第三人,故法律责任可分为两个方面: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得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他方过错表示“宥恕”或超过一定期限者除外。与有配偶者通奸或姘居的第三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夫妻关系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国家不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英国1970年修正法,删除了因通奸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把一方与他人通奸规定为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参见《英国婚姻诉讼法》,丁保庆译,第41条,载任国钧等选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1984年版,第49页。)美国1976年之后,实务上认为要已婚者因与他人有自然的、自发的性关系而负责任,已非国家所关心之事,甚至认为此种损害赔偿之请求,是侵害个人基于自然合意性关系的隐私权。(参见林秀雄:《家族法论集(二)》,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84页。)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英国1970年的《婚姻程序及财产法》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除规定夫妻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外,还规定,夫妻一方有限制或禁止他方从事其效果对自己有影响的事务的权利;但此项限制或禁止为无充分理由者,监护法院得因他方请求而取消之。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男女平等原则的实行,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12条;《瑞士民法典》第159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于这种行为涉有第三人,故法律责任可分为两个方面: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得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他方过错表示“宥恕”或超过一定期限者除外。与有配偶者通奸或姘居的第三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夫妻关系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国家不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英国1970年修正法,删除了因通奸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把一方与他人通奸规定为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参见《英国婚姻诉讼法》,丁保庆译,第41条,载任国钧等选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1984年版,第49页。)美国1976年之后,实务上认为要已婚者因与他人有自然的、自发的性关系而负责任,已非国家所关心之事,甚至认为此种损害赔偿之请求,是侵害个人基于自然合意性关系的隐私权。(参见林秀雄:《家族法论集(二)》,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84页。)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英国1970年的《婚姻程序及财产法》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除规定夫妻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外,还规定,夫妻一方有限制或禁止他方从事其效果对自己有影响的事务的权利;但此项限制或禁止为无充分理由者,监护法院得因他方请求而取消之。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男女平等原则的实行,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12条;《瑞士民法典》第159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于这种行为涉有第三人,故法律责任可分为两个方面: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得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他方过错表示“宥恕”或超过一定期限者除外。与有配偶者通奸或姘居的第三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夫妻关系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国家不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英国1970年修正法,删除了因通奸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把一方与他人通奸规定为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参见《英国婚姻诉讼法》,丁保庆译,第41条,载任国钧等选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1984年版,第49页。)美国1976年之后,实务上认为要已婚者因与他人有自然的、自发的性关系而负责任,已非国家所关心之事,甚至认为此种损害赔偿之请求,是侵害个人基于自然合意性关系的隐私权。(参见林秀雄:《家族法论集(二)》,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84页。)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英国1970年的《婚姻程序及财产法》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除规定夫妻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外,还规定,夫妻一方有限制或禁止他方从事其效果对自己有影响的事务的权利;但此项限制或禁止为无充分理由者,监护法院得因他方请求而取消之。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