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也就是说,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外,还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相互理解、慰藉)、夫妻互相扶助(救助)和共负家庭生活责任等内容。亲属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夫妻关系固有的基本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当然后果及婚姻维系的基本条件。但夫妻同居义务得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履行。外国立法关于停止同居义务的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形:
(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如一方因处理公私事务的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方面的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的不履行等。一般来说,这种中止原因对夫妻关系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同居义务便自然恢复。故法律通常对此不作专门的规定。
(2)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这些事由包括,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居,一方的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一方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以及婚姻关系已破裂等。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63条规定:如果一方并非出于公务需要或社团业务需要将自己的住所迁移至国外,或是在不卫生或不恰当的地点定居,法院可以因此免除配偶他方的这种(同居)义务。(参见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瑞士民法典》第175条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无故违反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申请法院裁决,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法国之立法;另一种是把不履行同居义务视为遗弃行为,成为司法别居的一个法定理由,如英国之立法。当然,同居义务不得强制履行,这是各国立法通例。
(二)夫妻忠实义务
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性配偶他方的利益。在古代社会,仅片面地要求妻子承担贞操义务。到近代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对贞操义务的要求,是对妻严,对夫宽。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也就是说,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外,还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相互理解、慰藉)、夫妻互相扶助(救助)和共负家庭生活责任等内容。亲属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夫妻关系固有的基本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当然后果及婚姻维系的基本条件。但夫妻同居义务得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履行。外国立法关于停止同居义务的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形:
(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如一方因处理公私事务的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方面的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的不履行等。一般来说,这种中止原因对夫妻关系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同居义务便自然恢复。故法律通常对此不作专门的规定。
(2)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这些事由包括,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居,一方的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一方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以及婚姻关系已破裂等。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63条规定:如果一方并非出于公务需要或社团业务需要将自己的住所迁移至国外,或是在不卫生或不恰当的地点定居,法院可以因此免除配偶他方的这种(同居)义务。(参见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瑞士民法典》第175条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无故违反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申请法院裁决,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法国之立法;另一种是把不履行同居义务视为遗弃行为,成为司法别居的一个法定理由,如英国之立法。当然,同居义务不得强制履行,这是各国立法通例。
(二)夫妻忠实义务
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性配偶他方的利益。在古代社会,仅片面地要求妻子承担贞操义务。到近代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对贞操义务的要求,是对妻严,对夫宽。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也就是说,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外,还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相互理解、慰藉)、夫妻互相扶助(救助)和共负家庭生活责任等内容。亲属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夫妻关系固有的基本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当然后果及婚姻维系的基本条件。但夫妻同居义务得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履行。外国立法关于停止同居义务的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形:
(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如一方因处理公私事务的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方面的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的不履行等。一般来说,这种中止原因对夫妻关系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同居义务便自然恢复。故法律通常对此不作专门的规定。
(2)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这些事由包括,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居,一方的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一方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以及婚姻关系已破裂等。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63条规定:如果一方并非出于公务需要或社团业务需要将自己的住所迁移至国外,或是在不卫生或不恰当的地点定居,法院可以因此免除配偶他方的这种(同居)义务。(参见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瑞士民法典》第175条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无故违反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申请法院裁决,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法国之立法;另一种是把不履行同居义务视为遗弃行为,成为司法别居的一个法定理由,如英国之立法。当然,同居义务不得强制履行,这是各国立法通例。
(二)夫妻忠实义务
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性配偶他方的利益。在古代社会,仅片面地要求妻子承担贞操义务。到近代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对贞操义务的要求,是对妻严,对夫宽。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