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家庭担负人口再生产的重要任务,因此我国婚姻法既通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间接作用于生育关系,也直接调整生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三:
(1)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如果夫妻的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
(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职责,夫妻双方应自觉承担此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计划生育仅视为女方的义务。
(3)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一项法定权利。夫妻双方享有依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包括丈夫不得强迫或干涉。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即将夫妻行使生育权的冲突纳入判决离婚的理由中,以保护男性的生育权。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夫妻的健康和安全。
育龄夫妇应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结合考虑对家庭未来的子女以及社会应负的责任,作出是否生育和何时生育的选择。为了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旧传统观念。从历史上看,剥削阶级从来就把妇女看做是生儿育女的工具,把生育的责任单方面地加在妇女身上。我国封建社会的礼制和法律甚至把无子作为出妻的理由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破除了旧的生育观,但其残余影响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存在。妇女婚后如不生育或只生育女孩,往往受公婆或丈夫的歧视或虐待,甚至成为一些男子要求离婚的原因。有些人认为,计划生育只是妇女的事,与男子无关。这不仅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生育的实际情况,以致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行。因此,必须严格禁止歧视、虐待不生子女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行为。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实行计划生育一方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一方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二 、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看,夫妻人身关系,除与我国相似的“姓名权”、“择业自由权”外,主要有“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夫妻同居义务
(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家庭担负人口再生产的重要任务,因此我国婚姻法既通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间接作用于生育关系,也直接调整生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三:
(1)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如果夫妻的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
(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职责,夫妻双方应自觉承担此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计划生育仅视为女方的义务。
(3)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一项法定权利。夫妻双方享有依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包括丈夫不得强迫或干涉。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即将夫妻行使生育权的冲突纳入判决离婚的理由中,以保护男性的生育权。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夫妻的健康和安全。
育龄夫妇应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结合考虑对家庭未来的子女以及社会应负的责任,作出是否生育和何时生育的选择。为了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旧传统观念。从历史上看,剥削阶级从来就把妇女看做是生儿育女的工具,把生育的责任单方面地加在妇女身上。我国封建社会的礼制和法律甚至把无子作为出妻的理由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破除了旧的生育观,但其残余影响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存在。妇女婚后如不生育或只生育女孩,往往受公婆或丈夫的歧视或虐待,甚至成为一些男子要求离婚的原因。有些人认为,计划生育只是妇女的事,与男子无关。这不仅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生育的实际情况,以致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行。因此,必须严格禁止歧视、虐待不生子女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行为。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实行计划生育一方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一方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二 、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看,夫妻人身关系,除与我国相似的“姓名权”、“择业自由权”外,主要有“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夫妻同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