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国家虽规定婚约,但不将其视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如墨西哥、秘鲁等国。其次,婚约的订立仅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自愿,家长等无权包办代理。第三,婚约无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可随时解除。但对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律予以规定处理。关于双方的赠与物,瑞士、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律和判例认为得依不当得利原则而请求返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1)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回。(2)如赠与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婚姻不缔结的,订婚人任何一方可以关于依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返还所赠的一切或作为婚约标志所给的一切”(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关于因解除婚约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认为婚约不是独立的契约,法律追究违约责任。有的国家将婚约视为以婚姻为目的的契约行为,规定过错方有赔偿责任。关于因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的“精神损害”,墨西哥、秘鲁、瑞士等国,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第一,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都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第二,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婚约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听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关于因一方的过错而致婚约解除的,无过错方无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婚约不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因为,婚约只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属于事实行为。因此,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返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例如彩礼,应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有的国家虽规定婚约,但不将其视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如墨西哥、秘鲁等国。其次,婚约的订立仅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自愿,家长等无权包办代理。第三,婚约无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可随时解除。但对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律予以规定处理。关于双方的赠与物,瑞士、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律和判例认为得依不当得利原则而请求返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1)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回。(2)如赠与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婚姻不缔结的,订婚人任何一方可以关于依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返还所赠的一切或作为婚约标志所给的一切”(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关于因解除婚约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认为婚约不是独立的契约,法律追究违约责任。有的国家将婚约视为以婚姻为目的的契约行为,规定过错方有赔偿责任。关于因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的“精神损害”,墨西哥、秘鲁、瑞士等国,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第一,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都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第二,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婚约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听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关于因一方的过错而致婚约解除的,无过错方无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婚约不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因为,婚约只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属于事实行为。因此,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返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例如彩礼,应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有的国家虽规定婚约,但不将其视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如墨西哥、秘鲁等国。其次,婚约的订立仅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自愿,家长等无权包办代理。第三,婚约无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可随时解除。但对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律予以规定处理。关于双方的赠与物,瑞士、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律和判例认为得依不当得利原则而请求返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1)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回。(2)如赠与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婚姻不缔结的,订婚人任何一方可以关于依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返还所赠的一切或作为婚约标志所给的一切”(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关于因解除婚约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认为婚约不是独立的契约,法律追究违约责任。有的国家将婚约视为以婚姻为目的的契约行为,规定过错方有赔偿责任。关于因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的“精神损害”,墨西哥、秘鲁、瑞士等国,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第一,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都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第二,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婚约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听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关于因一方的过错而致婚约解除的,无过错方无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婚约不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因为,婚约只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属于事实行为。因此,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返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例如彩礼,应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