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婚姻的撤销应经由诉讼程序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对当事人的后果
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对违法结合的根本否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例如,在人身关系方面,不适用《婚姻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并无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间不发生姻亲关系。在监护、代理等问题上,不适用以配偶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规定。在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上)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里所说的无过错方,并不是指在同居期间各方均无过错的当事人,而是指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的当事人。当然,在有些情形下,双方对违法结合的发生都是有过错的。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使其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这就从程序上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婚姻的撤销应经由诉讼程序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对当事人的后果
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对违法结合的根本否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例如,在人身关系方面,不适用《婚姻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并无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间不发生姻亲关系。在监护、代理等问题上,不适用以配偶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规定。在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上)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里所说的无过错方,并不是指在同居期间各方均无过错的当事人,而是指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的当事人。当然,在有些情形下,双方对违法结合的发生都是有过错的。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使其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这就从程序上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婚姻的撤销应经由诉讼程序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对当事人的后果
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对违法结合的根本否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例如,在人身关系方面,不适用《婚姻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并无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间不发生姻亲关系。在监护、代理等问题上,不适用以配偶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规定。在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上)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里所说的无过错方,并不是指在同居期间各方均无过错的当事人,而是指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的当事人。当然,在有些情形下,双方对违法结合的发生都是有过错的。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使其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这就从程序上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