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三、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本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我国《婚姻法》第5条有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故以受胁迫而结婚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二)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撤销请求属于受胁迫方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此权利。受胁迫方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自行决定。可撤销婚姻只是可以撤销而不是必须撤销。受胁迫方的意愿,也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在某些情形下,结婚时虽然因受胁迫而缺乏有效的合意,但婚后双方均有保持婚姻关系的意思,此时应认为意思表示的瑕疵已经消失,他人是无权主张撤销该婚姻的。
而受胁迫方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1年,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有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上述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逾期不行使请求权,在法理上应认为对该项请求权的默示的放弃,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以1年为不变期间,尽管起算点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定情形下则是可变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三)婚姻撤销的程序
受胁迫方既可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适用何种程序,可由其自行选择。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三、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本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我国《婚姻法》第5条有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故以受胁迫而结婚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二)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撤销请求属于受胁迫方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此权利。受胁迫方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自行决定。可撤销婚姻只是可以撤销而不是必须撤销。受胁迫方的意愿,也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在某些情形下,结婚时虽然因受胁迫而缺乏有效的合意,但婚后双方均有保持婚姻关系的意思,此时应认为意思表示的瑕疵已经消失,他人是无权主张撤销该婚姻的。
而受胁迫方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1年,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有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上述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逾期不行使请求权,在法理上应认为对该项请求权的默示的放弃,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以1年为不变期间,尽管起算点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定情形下则是可变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三)婚姻撤销的程序
受胁迫方既可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适用何种程序,可由其自行选择。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三、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本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我国《婚姻法》第5条有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故以受胁迫而结婚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二)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撤销请求属于受胁迫方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此权利。受胁迫方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自行决定。可撤销婚姻只是可以撤销而不是必须撤销。受胁迫方的意愿,也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在某些情形下,结婚时虽然因受胁迫而缺乏有效的合意,但婚后双方均有保持婚姻关系的意思,此时应认为意思表示的瑕疵已经消失,他人是无权主张撤销该婚姻的。
而受胁迫方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1年,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有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上述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逾期不行使请求权,在法理上应认为对该项请求权的默示的放弃,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以1年为不变期间,尽管起算点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定情形下则是可变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三)婚姻撤销的程序
受胁迫方既可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适用何种程序,可由其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