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辖范围相适应。结婚当事人的户口在同一地区的,到共同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当事人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于结婚登记是建立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行为,因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申请
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本;(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述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实。婚姻登记机关一方面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另一方面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讲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审查是结婚登记程序的中心环节,审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或拖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根据2003年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后公民申请结婚登记要签署声明书。根据声明书式样,公民申请结婚登记要在声明书中写明本人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申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强调自愿结为夫妻。最后,声明人和监誓人共同在声明书上签字。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只要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取得结婚证,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即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作为标志。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遗失或损毁了结婚证的,需要证明其夫妻关系,如以夫妻身份申请出国探亲或继承配偶的遗产,当事人无法出具结婚证书,则需当事人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辖范围相适应。结婚当事人的户口在同一地区的,到共同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当事人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于结婚登记是建立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行为,因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申请
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本;(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述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实。婚姻登记机关一方面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另一方面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讲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审查是结婚登记程序的中心环节,审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或拖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根据2003年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后公民申请结婚登记要签署声明书。根据声明书式样,公民申请结婚登记要在声明书中写明本人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申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强调自愿结为夫妻。最后,声明人和监誓人共同在声明书上签字。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只要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取得结婚证,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即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作为标志。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遗失或损毁了结婚证的,需要证明其夫妻关系,如以夫妻身份申请出国探亲或继承配偶的遗产,当事人无法出具结婚证书,则需当事人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辖范围相适应。结婚当事人的户口在同一地区的,到共同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当事人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于结婚登记是建立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行为,因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申请
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本;(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述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实。婚姻登记机关一方面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另一方面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讲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审查是结婚登记程序的中心环节,审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或拖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根据2003年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后公民申请结婚登记要签署声明书。根据声明书式样,公民申请结婚登记要在声明书中写明本人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申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强调自愿结为夫妻。最后,声明人和监誓人共同在声明书上签字。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只要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取得结婚证,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即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作为标志。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遗失或损毁了结婚证的,需要证明其夫妻关系,如以夫妻身份申请出国探亲或继承配偶的遗产,当事人无法出具结婚证书,则需当事人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