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1款规定:“婚姻唯有通过结婚当事人双方在户籍官员前表示愿意相互缔结婚姻,始为缔结”(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日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婚姻依户籍法的规定为申报后,即生效力”。“申报须由当事人双方及二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口头或署名的书面形式为之”(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里的结婚申报就是依据行政程序办理结婚登记。
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仪式制又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如西班牙、希腊等国;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映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如瑞士。有些国家采取法律仪式与宗教仪式双轨制,当事人可任选其一,均有法律效力,如英国、丹麦等国。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这种结婚制度使得结婚程序既严格又庄重,既能实现国家监督,又能满足当事人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的愿望。采用此制的有法国和罗马尼亚等国。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条例。”据此,结婚登记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 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2.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的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1款规定:“婚姻唯有通过结婚当事人双方在户籍官员前表示愿意相互缔结婚姻,始为缔结”(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日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婚姻依户籍法的规定为申报后,即生效力”。“申报须由当事人双方及二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口头或署名的书面形式为之”(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里的结婚申报就是依据行政程序办理结婚登记。
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仪式制又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如西班牙、希腊等国;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映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如瑞士。有些国家采取法律仪式与宗教仪式双轨制,当事人可任选其一,均有法律效力,如英国、丹麦等国。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这种结婚制度使得结婚程序既严格又庄重,既能实现国家监督,又能满足当事人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的愿望。采用此制的有法国和罗马尼亚等国。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条例。”据此,结婚登记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 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2.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的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1款规定:“婚姻唯有通过结婚当事人双方在户籍官员前表示愿意相互缔结婚姻,始为缔结”(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日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婚姻依户籍法的规定为申报后,即生效力”。“申报须由当事人双方及二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口头或署名的书面形式为之”(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里的结婚申报就是依据行政程序办理结婚登记。
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仪式制又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如西班牙、希腊等国;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映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如瑞士。有些国家采取法律仪式与宗教仪式双轨制,当事人可任选其一,均有法律效力,如英国、丹麦等国。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这种结婚制度使得结婚程序既严格又庄重,既能实现国家监督,又能满足当事人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的愿望。采用此制的有法国和罗马尼亚等国。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条例。”据此,结婚登记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 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2.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的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