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毁损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一)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以保障婚姻合法成立、防治违法婚姻为其立法宗旨的,这些规定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相当复杂的问题,这方面的规定有不同的立法例,因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而异。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中均有“违律嫁娶”的规定,对“违律嫁娶”的结合不仅否定其婚姻的效力,而且还要对有责者处以刑罚。《唐律.户婚》中的有关各条,如为婚女家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同姓为婚、夫丧守志、奴娶良人为妻等,都是明显的例证。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在欧洲中世纪寺院法的兴盛时代,无效婚姻制度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的。
近现代各国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往往具有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自身特点。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亲属法的有关规定,设有婚姻无效制度。法国法将无效婚姻分为两种,即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前者多为违反公益要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得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后者多为违反私益要件,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撤销请求权的人始得请求确认婚姻无效。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中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无效和撤销,各以不同的法定原因为依据。此后,瑞士、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等,都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在我国,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实,德国法中的无效婚大致相当于法国法中的绝对无效婚;德国法中的撤销婚大致相当于法国法中的相对无效婚。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上是仅采无效婚制不采撤销婚制的,将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统称为无效婚姻,也没有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别。采用此制的有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
在兼采无效婚制和撤销婚制的法律中,何者为无效婚姻,何者为可撤销婚姻?这只能依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就原因而言,各国的规定虽大致类似,但不尽相同,在客观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某一要件的欠缺,在此国法律中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彼国法律中则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这种情形是很常见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毁损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一)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以保障婚姻合法成立、防治违法婚姻为其立法宗旨的,这些规定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相当复杂的问题,这方面的规定有不同的立法例,因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而异。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中均有“违律嫁娶”的规定,对“违律嫁娶”的结合不仅否定其婚姻的效力,而且还要对有责者处以刑罚。《唐律.户婚》中的有关各条,如为婚女家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同姓为婚、夫丧守志、奴娶良人为妻等,都是明显的例证。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在欧洲中世纪寺院法的兴盛时代,无效婚姻制度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的。
近现代各国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往往具有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自身特点。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亲属法的有关规定,设有婚姻无效制度。法国法将无效婚姻分为两种,即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前者多为违反公益要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得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后者多为违反私益要件,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撤销请求权的人始得请求确认婚姻无效。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中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无效和撤销,各以不同的法定原因为依据。此后,瑞士、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等,都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在我国,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实,德国法中的无效婚大致相当于法国法中的绝对无效婚;德国法中的撤销婚大致相当于法国法中的相对无效婚。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上是仅采无效婚制不采撤销婚制的,将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统称为无效婚姻,也没有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别。采用此制的有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
在兼采无效婚制和撤销婚制的法律中,何者为无效婚姻,何者为可撤销婚姻?这只能依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就原因而言,各国的规定虽大致类似,但不尽相同,在客观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某一要件的欠缺,在此国法律中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彼国法律中则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这种情形是很常见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毁损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一)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以保障婚姻合法成立、防治违法婚姻为其立法宗旨的,这些规定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相当复杂的问题,这方面的规定有不同的立法例,因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而异。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中均有“违律嫁娶”的规定,对“违律嫁娶”的结合不仅否定其婚姻的效力,而且还要对有责者处以刑罚。《唐律.户婚》中的有关各条,如为婚女家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同姓为婚、夫丧守志、奴娶良人为妻等,都是明显的例证。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在欧洲中世纪寺院法的兴盛时代,无效婚姻制度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的。
近现代各国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往往具有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自身特点。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亲属法的有关规定,设有婚姻无效制度。法国法将无效婚姻分为两种,即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前者多为违反公益要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得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后者多为违反私益要件,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撤销请求权的人始得请求确认婚姻无效。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中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无效和撤销,各以不同的法定原因为依据。此后,瑞士、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等,都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在我国,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实,德国法中的无效婚大致相当于法国法中的绝对无效婚;德国法中的撤销婚大致相当于法国法中的相对无效婚。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上是仅采无效婚制不采撤销婚制的,将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统称为无效婚姻,也没有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别。采用此制的有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
在兼采无效婚制和撤销婚制的法律中,何者为无效婚姻,何者为可撤销婚姻?这只能依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就原因而言,各国的规定虽大致类似,但不尽相同,在客观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某一要件的欠缺,在此国法律中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彼国法律中则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这种情形是很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