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经检查后出具的医学意见有以下几条:(1)建议不宜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的。
(2)建议不宜生育: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不宜生育的疾病。(3)建议暂缓结婚: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等。(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意见,如果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禁止结婚?因生理缺陷而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称为不能人道。一些国家的立法将其作为婚姻障碍,禁止有上述情形者结婚,并以此种情形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也有仅将一方缺乏性行为能力在结婚时为另一方所不知,作为婚姻无效原因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现行《婚姻法》中则无此规定。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应当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基于婚姻的性质和功能,有生理缺陷不能为性行为的,似以不准结婚为宜。在通常情况下,对方也不会同意与无性行为能力者结婚。但是,实际生活中也有例外的情形。例如,双方均有上述缺陷,仍愿结为夫妻;一方虽然无此缺陷,由于本人年老、疾病需要照顾等原因,在明知另一方有此缺陷的情形下,仍然同意与其结婚;等等。这些当事人结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婚后能够互相扶助。我们认为,这些结合对当事人和社会并无危害性,只要两厢情愿,可准予结婚。
对于双方或一方为无性行为能力者的结婚问题,当事人应当在慎重考虑后再作决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婚后才发现一方有原为另一方所不知的性生理缺陷,导致感情破裂,另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可按离婚程序处理。
第三节 结婚形式要件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当事人的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方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被国家和社会承认,产生法律效力。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告成立。登记制简便易行,有利于国家与政府对结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具有无可置疑的公信力。登记制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结婚程序,为现代许多国家采纳。如我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均实行结婚登记制。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经检查后出具的医学意见有以下几条:(1)建议不宜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的。
(2)建议不宜生育: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不宜生育的疾病。(3)建议暂缓结婚: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等。(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意见,如果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禁止结婚?因生理缺陷而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称为不能人道。一些国家的立法将其作为婚姻障碍,禁止有上述情形者结婚,并以此种情形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也有仅将一方缺乏性行为能力在结婚时为另一方所不知,作为婚姻无效原因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现行《婚姻法》中则无此规定。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应当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基于婚姻的性质和功能,有生理缺陷不能为性行为的,似以不准结婚为宜。在通常情况下,对方也不会同意与无性行为能力者结婚。但是,实际生活中也有例外的情形。例如,双方均有上述缺陷,仍愿结为夫妻;一方虽然无此缺陷,由于本人年老、疾病需要照顾等原因,在明知另一方有此缺陷的情形下,仍然同意与其结婚;等等。这些当事人结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婚后能够互相扶助。我们认为,这些结合对当事人和社会并无危害性,只要两厢情愿,可准予结婚。
对于双方或一方为无性行为能力者的结婚问题,当事人应当在慎重考虑后再作决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婚后才发现一方有原为另一方所不知的性生理缺陷,导致感情破裂,另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可按离婚程序处理。
第三节 结婚形式要件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当事人的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方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被国家和社会承认,产生法律效力。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告成立。登记制简便易行,有利于国家与政府对结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具有无可置疑的公信力。登记制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结婚程序,为现代许多国家采纳。如我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均实行结婚登记制。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经检查后出具的医学意见有以下几条:(1)建议不宜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的。
(2)建议不宜生育: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不宜生育的疾病。(3)建议暂缓结婚: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等。(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意见,如果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禁止结婚?因生理缺陷而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称为不能人道。一些国家的立法将其作为婚姻障碍,禁止有上述情形者结婚,并以此种情形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也有仅将一方缺乏性行为能力在结婚时为另一方所不知,作为婚姻无效原因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现行《婚姻法》中则无此规定。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应当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基于婚姻的性质和功能,有生理缺陷不能为性行为的,似以不准结婚为宜。在通常情况下,对方也不会同意与无性行为能力者结婚。但是,实际生活中也有例外的情形。例如,双方均有上述缺陷,仍愿结为夫妻;一方虽然无此缺陷,由于本人年老、疾病需要照顾等原因,在明知另一方有此缺陷的情形下,仍然同意与其结婚;等等。这些当事人结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婚后能够互相扶助。我们认为,这些结合对当事人和社会并无危害性,只要两厢情愿,可准予结婚。
对于双方或一方为无性行为能力者的结婚问题,当事人应当在慎重考虑后再作决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婚后才发现一方有原为另一方所不知的性生理缺陷,导致感情破裂,另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可按离婚程序处理。
第三节 结婚形式要件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当事人的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方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被国家和社会承认,产生法律效力。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告成立。登记制简便易行,有利于国家与政府对结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具有无可置疑的公信力。登记制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结婚程序,为现代许多国家采纳。如我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均实行结婚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