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和母亲结婚,就要搞乱事物的秩序。儿子应该对母亲有无限的尊敬,……如果母亲和儿子结婚的话,就将把双方的天然地位都推翻了。父亲和女儿结婚同样是违背自然的”(〔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5-186页。)。
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但是对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由于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国限制的范围不同。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禁止结婚的血亲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系血亲,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二,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他们是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姨与外甥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相同或不同,均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关于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直系姻亲是指公公和儿媳、岳母和女婿、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关于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国家禁止姻亲结婚,则基于伦理和习惯的考虑。一些国家禁止直系姻亲之间通婚,如禁止公公和儿媳、岳母和女婿之间通婚,如法国和瑞士。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禁止姻亲结婚的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是将这类关系当成父母子女关系看待的,如儿媳和女婿一般都将公婆或岳父母称为“爸爸、妈妈”。直系姻亲之间通婚有违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因此,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我国20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公公与儿媳等可否结婚的批复,指出婚姻法虽无禁止其结婚的规定,但是为了照顾群众影响,尽量劝说其不要结婚;对劝说无效的,建议其迁居异地。(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1页。)
关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具有与自然的直系血亲之间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据此推定,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相当于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法律禁止结婚的规定,即使在拟制血亲关系如收养关系解除后仍然适用,因为他们之间相当于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也无伦理障碍,应该不受禁婚亲的限制。
“儿子和母亲结婚,就要搞乱事物的秩序。儿子应该对母亲有无限的尊敬,……如果母亲和儿子结婚的话,就将把双方的天然地位都推翻了。父亲和女儿结婚同样是违背自然的”(〔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5-186页。)。
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但是对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由于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国限制的范围不同。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禁止结婚的血亲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系血亲,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二,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他们是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姨与外甥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相同或不同,均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关于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直系姻亲是指公公和儿媳、岳母和女婿、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关于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国家禁止姻亲结婚,则基于伦理和习惯的考虑。一些国家禁止直系姻亲之间通婚,如禁止公公和儿媳、岳母和女婿之间通婚,如法国和瑞士。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禁止姻亲结婚的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是将这类关系当成父母子女关系看待的,如儿媳和女婿一般都将公婆或岳父母称为“爸爸、妈妈”。直系姻亲之间通婚有违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因此,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我国20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公公与儿媳等可否结婚的批复,指出婚姻法虽无禁止其结婚的规定,但是为了照顾群众影响,尽量劝说其不要结婚;对劝说无效的,建议其迁居异地。(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1页。)
关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具有与自然的直系血亲之间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据此推定,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相当于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法律禁止结婚的规定,即使在拟制血亲关系如收养关系解除后仍然适用,因为他们之间相当于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也无伦理障碍,应该不受禁婚亲的限制。
“儿子和母亲结婚,就要搞乱事物的秩序。儿子应该对母亲有无限的尊敬,……如果母亲和儿子结婚的话,就将把双方的天然地位都推翻了。父亲和女儿结婚同样是违背自然的”(〔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5-186页。)。
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但是对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由于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国限制的范围不同。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禁止结婚的血亲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系血亲,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二,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他们是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姨与外甥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相同或不同,均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关于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直系姻亲是指公公和儿媳、岳母和女婿、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关于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国家禁止姻亲结婚,则基于伦理和习惯的考虑。一些国家禁止直系姻亲之间通婚,如禁止公公和儿媳、岳母和女婿之间通婚,如法国和瑞士。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禁止姻亲结婚的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是将这类关系当成父母子女关系看待的,如儿媳和女婿一般都将公婆或岳父母称为“爸爸、妈妈”。直系姻亲之间通婚有违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因此,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我国20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公公与儿媳等可否结婚的批复,指出婚姻法虽无禁止其结婚的规定,但是为了照顾群众影响,尽量劝说其不要结婚;对劝说无效的,建议其迁居异地。(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1页。)
关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具有与自然的直系血亲之间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据此推定,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相当于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法律禁止结婚的规定,即使在拟制血亲关系如收养关系解除后仍然适用,因为他们之间相当于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也无伦理障碍,应该不受禁婚亲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