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较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各提高了2岁。它符合结婚自然规律的要求,也切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较好地平衡了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应指出,法定婚龄不是人们结婚的最佳年龄,也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只是行为人具备了结婚的生理条件,不一定充分具备了结婚的心理条件和组成家庭的物质条件。我国《婚姻法》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生活实践中,人们也不是到了法定婚龄就结婚,而是自觉遵守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青年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从效力来看,法定婚龄属于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晚婚年龄是号召性和鼓励性的措施。在实践中既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又要大力提倡适当晚婚。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必须是双方单身情况。任何人不论职务、年龄、性别等不同,要求结婚的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他们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姻亲。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从人类婚姻禁忌的历史发展来看,人类自身由最初的杂乱的两性关系发展到血缘婚、亚血缘婚、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婚,其发展呈现为不断自我限制、禁止亲属通婚的过程。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禁忌的产生是人们意识的进步的结果,使人们的自然活动具有社会属性。自然选择规律开始被人们所认识,说明人们的两性生活开始具有受到理性控制的因素,减少了人们的性交行为的随意性,人们的两性关系受到了初步的限制,使人类的行为具有社会属性,表现为原始社会的社会约束力的萌芽,从而成为以后人类社会规范的源泉。(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进入一夫一妻制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结婚。近现代法律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其根据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原理。根据遗传学,血缘太近的男女结婚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违反优生学原理,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伦理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的紊乱。
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较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各提高了2岁。它符合结婚自然规律的要求,也切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较好地平衡了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应指出,法定婚龄不是人们结婚的最佳年龄,也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只是行为人具备了结婚的生理条件,不一定充分具备了结婚的心理条件和组成家庭的物质条件。我国《婚姻法》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生活实践中,人们也不是到了法定婚龄就结婚,而是自觉遵守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青年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从效力来看,法定婚龄属于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晚婚年龄是号召性和鼓励性的措施。在实践中既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又要大力提倡适当晚婚。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必须是双方单身情况。任何人不论职务、年龄、性别等不同,要求结婚的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他们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姻亲。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从人类婚姻禁忌的历史发展来看,人类自身由最初的杂乱的两性关系发展到血缘婚、亚血缘婚、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婚,其发展呈现为不断自我限制、禁止亲属通婚的过程。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禁忌的产生是人们意识的进步的结果,使人们的自然活动具有社会属性。自然选择规律开始被人们所认识,说明人们的两性生活开始具有受到理性控制的因素,减少了人们的性交行为的随意性,人们的两性关系受到了初步的限制,使人类的行为具有社会属性,表现为原始社会的社会约束力的萌芽,从而成为以后人类社会规范的源泉。(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进入一夫一妻制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结婚。近现代法律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其根据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原理。根据遗传学,血缘太近的男女结婚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违反优生学原理,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伦理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的紊乱。
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较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各提高了2岁。它符合结婚自然规律的要求,也切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较好地平衡了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应指出,法定婚龄不是人们结婚的最佳年龄,也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只是行为人具备了结婚的生理条件,不一定充分具备了结婚的心理条件和组成家庭的物质条件。我国《婚姻法》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生活实践中,人们也不是到了法定婚龄就结婚,而是自觉遵守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青年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从效力来看,法定婚龄属于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晚婚年龄是号召性和鼓励性的措施。在实践中既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又要大力提倡适当晚婚。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必须是双方单身情况。任何人不论职务、年龄、性别等不同,要求结婚的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他们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姻亲。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从人类婚姻禁忌的历史发展来看,人类自身由最初的杂乱的两性关系发展到血缘婚、亚血缘婚、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婚,其发展呈现为不断自我限制、禁止亲属通婚的过程。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禁忌的产生是人们意识的进步的结果,使人们的自然活动具有社会属性。自然选择规律开始被人们所认识,说明人们的两性生活开始具有受到理性控制的因素,减少了人们的性交行为的随意性,人们的两性关系受到了初步的限制,使人类的行为具有社会属性,表现为原始社会的社会约束力的萌芽,从而成为以后人类社会规范的源泉。(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进入一夫一妻制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结婚。近现代法律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其根据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原理。根据遗传学,血缘太近的男女结婚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违反优生学原理,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伦理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的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