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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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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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2-19 T 15: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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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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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租赁合同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便告成立,不以交付租赁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在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承租人亦应按约定使用租赁物、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还租赁物。出租人交付租赁物、让渡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与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互为对价,故为双务、有偿合同。此点区别于无偿的使用借贷合同。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通常是特定物、非消耗物。租赁合同仅使承租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租赁物,并不移转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与此相适应,租赁物只能是特定物、非消耗物。若使用期限结束后,使用人无需返还原物,而仅需返还数量、品质相同之物,则为消费借贷合同,而非租赁合同。这也就意味着,若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致毁损灭失,租赁到期后,即使承租人愿以相同种类和品质的新物偿还,出租人也有权拒绝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4.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为有体物。若授予他人使用权的对象为无体之权利,譬如专利权或商标权,则分别构成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而不发生租赁关系。但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权利亦可以成为租赁的客体,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在租赁合同生效后,无论是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还是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使用的权利,都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因此,无论是这些权利的转让还是保护,均适用债权转让与保护规则。
依《合同法》第229条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当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后,尽管第三人取得的权利是物权,但不能对抗承租人的权利。在剩余的租赁期内,尽管出租人发生了变动,承租人的地位却不受任何影响。这一规则,被简称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由于这一规则的存在,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强化,承租权依此得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此种现象,学说上称为租赁权物权化。于是,就物权化的租赁权究竟为债权还是物权,学说上展开了诸多争论,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但通说认为,租赁权尽管因“买卖不破租赁”而发生了物权化,但其债权属性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应当说明的是,若租赁的标的物属于抵押物的(俗称“特定物先押后租”),当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拍卖、变卖等)抵押物而使抵押物所有权移转的,“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能被适用。惟当于某一特定物上先确定租赁关系尔后设定抵押权(俗称“特定物先租后押”)的场合,当抵押物被依法处分时,“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仍可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例如,某甲将房屋抵押给某乙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某丙,某乙因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的房屋通过拍卖途径卖给某丁,“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能被适用;如果某丙租赁房屋在先而某乙取得抵押权在后,当某乙因行使抵押权而拍卖房屋时,“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仍可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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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