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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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具有变动债权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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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1-19 T 18: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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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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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合同当事人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不为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所知时,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规定,“禁止让与债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让人。例如,甲与乙在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出卖人甲对买受人乙的价金债权。甲违反了该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将价金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丙于受让时不知且不应知甲、乙双方存在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并付出了合理的代价。依据德国等国家民法的规定,丙取得该价金债权,乙不能以“禁止转让的约定”对抗善意的丙。我国《合同法》第79条第2项规定,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但是没有保护善意受让人的规定,就学理而言德国等国家民法所制定的债权转让善意保护的规定值得借鉴。
(2)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以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比如扶养费支付请求权。②以特定之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即债权只为某个人而设定,比如为某人照看小孩、为某人授教、为某人护理等以为某个特定主体提供劳务为目的之债权。③以特殊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委托合同。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禁止扣押的债权不得让与。
2.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
(1)债权的让与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债权让与行为属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不同,因此债权让与行为的有效条件具有特殊性,即债权让与人必须具有处分债权的能力。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具有变动债权的合意。该合意的内容为将出让人的债权让渡给受让人。“由于债权具有财产价值,所以让与通常是有偿的。但这种对价并非出自让与本身”([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而是针对让渡债权的义务,即以让渡债权的义务换取对方给付价金或其他对价利益。债权让与的原因行为与债权让与行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协议自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依法协商一致时成立并生效。该效力只发生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此时,债权已经由出让人让渡到受让人。债权让与的情形通知债务人的,通知到达后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产生对内、对外两方面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1)出让方将债权让渡受让方,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原债权上的负担一并移转。例如,原债权上设定质权的,该质权不因债权的让与而消灭。
(2)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随同债权一起移转。①利息债权随本金债权一并转移。②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例如,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在原有担保范围内继续为债权受让人提供担保。③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同理,违约赔偿请求权也随本债权移转。但是,本债权转让时违约金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发生,且该请求权并不替代本债权的,违约金请求权或赔偿请求权不随本权利转让。④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移转。依据《破产法》第109条、第113条的规定,财团费用与财团债务上的请求权移转的,该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并移转。⑤其他从权利。例如,因清偿期未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催告权、选择债权的选择权等与被让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紧密关系的形成权随债权一并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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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