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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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债权让与的公示对于维护债务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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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1-20 T 13: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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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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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值得一提的是,从权利虽与主权利共命运,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例如,商人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不当然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因为商事留置权只限于商人之间,且担保的是因营业关系所生之债权。《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出让方应将行使债权的有关文件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权利。如合同文本、借据等。该项义务并不是基于双方的负担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详言之,只要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就附随发生该法定义务。
(4)出让方应将其占有的担保物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担保物权。该项义务也是基于债权让与行为产生的法定义务。
须注意的是,第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让方无义务保证受让方的债权得到实现,而是担保所出让的债权是真实的、无权利瑕疵的;第二,让与的债权在让与前后具有同一性,让与前的债权有瑕疵的,让与后的债权也有瑕疵。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1)受让人取代出让人的全部或部分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详言之,出让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产生。债权全部让与的,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部分让与的,债务人应当向出让方与受让方履行债务。
(2)债权人将让与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并不为债务人所知,为了便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利益,债权的让与应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项义务属于因债权让与行为所生的法定义务。
债权让与通知在性质上属于“观念通知”。它是一种将已经发生的债权转让的客观的事实状态告知债务人的行为。观念通知准用意思表示的规则。该通知到达生效,在到达前可以撤回。《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让与债权的通知具有公示性质。债权让与的公示对于维护债务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不作让与公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因债权出让人的不诚信而蒙受不测损害。例如,当受让人受让债权的目的在于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时,受让债权后,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知债权已经让与而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抵销债务,从而使债务人受损害;又如,第三人不知债权已经让与而向原债权人替债务人为清偿,从而使第三人受损害;又如,第三人不知债权已经让与而为“双重受让”,由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债权的让与,从而使第三人受损害。上述三种情况中债务人或第三人虽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人破产或没有清偿能力时该损失难以救济。
让与债权的通知还具有保全的性质。债务人在不知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受让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再向自己履行债务。一旦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得以已经向原债权人给付为由对抗受让人。
我国《合同法》第80条明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处所谓“不发生效力”并非否定债务人对受让人有债务,也不否认受让人对债务人有债权,而是指债权的受让人不能基于债权转让而对抗善意债务人。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债权让与协议自该协议成立时生效,协议生效后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后果而不问是否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其所作给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债务人实施债之消灭行为的,该行为无效;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已向原债权人为给付或已经实施消灭债权行为为由对抗债权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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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