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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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债权让与是财产权转让的一种,发生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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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1-19 T 1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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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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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必须说明的是,处分物权的行为与处分债权的行为不同。依据我国法律,前者处分的对象需要公示,通常必须登记或交付(依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处分不动产物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必须进行不动产变动登记;依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处分动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必须交付动产),后者处分的对象除了证券债权外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示性,无登记、交付问题。
3.债权的让与行为为要因行为。债权让与总是有原因的,它建立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础关系)之上,或者为取得对价而让与债权(因买卖而让与债权),或者因赠与而让与债权,或者为代物清偿而让与债权等等。我国《物权法》确立了负担行为与变动物权的处分行为区分的制度。诸如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等负担行为只生债法上的效果,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诸如不动产变动合意及登记、动产变动合意及交付等处分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国民法确定处分行为为要因行为。负担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处分行为也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属于要因行为。
4.债权让与发生债权移转的后果。债权让与是财产权转让的一种,发生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出让人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因此而消灭,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债权的让与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故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债权让与后应当让债务人知道谁是受让人,以便其向新的权利人履行义务,故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不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让与债权的生效条件。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中,让与的客体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除性质不能让与、当事人约定不能让与、法律规定不能让与之外,均可让与。以下债权虽具有特殊性,但仍具有可让与性:(1)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事由多为侵权行为。其权利的对应面是加害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基于该义务的严肃性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该种债不得抵销,但是仍可以转让。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索赔之债权均具有可让与性。(2)债务人不明(如损害赔偿之债中加害人不明)的债权。该债权转让后虽一时不能通知,但是这不能成为禁止债权转让的理由。(3)内容尚不确定的债权。内容一时不确定的债权,如报酬数额、货款数额一时不能确定,仍可以转让,因为它最终将会确定。(4)双务合同上的债权。双务合同当事人对于对方都享有债权,其中一方将债权让与给第三人,意味着合同义务由原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债权由受让人享有。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买卖中的货款请求权让与第三人。(5)作为质权客体的债权。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但是债权质不同,债权的让与不影响质权人的利益,也不增加债权风险,因而可以转让。(6)附取得条件之他人的债权。他人的债权不能转让。转让他人债权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行为实施后不能发生债权让与的结果。如果他人之债权以取得为停止条件而让与,该转让有效。(7)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虽然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前该债权尚未取得,但是这是一种期待债权,可以让与。(8)已罹时效的债权。已罹时效的,债权人不能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已经丧失受领给付的权利,因而可以转让。(9)不可分之债权。债权虽不可分,但并不意味着该债权不能分别让与,只是债权让与后,受让人是不可分债权的债权人。(10)诉讼中的债权、扣押中的债权、进入拍卖程序中的债权。因为这类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法律禁止流转的权利,受让这类债权有风险,出让人应尽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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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