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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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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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1-18 T 17: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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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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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三)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变更合同前后的债之效力保持同一性。变更前的合同条款如果未被变动,于变更后继续有效。例如,合同变更的内容只及于价格条款,则原先约定的履行地、履行期间、履行方式等等于变更后不变,仍然有效。变更之前的从债不因合同的变更而消灭。变更之前存在的抗辩事由也不因变更而消灭,除非该项变更将发生合同抗辩的条件排除。例如,买卖合同价格条款的变更并不影响原已发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买卖双方就各方给付顺序作了变更。合同部分变更的,该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其他部分所生效力不因合同变更而改变。例如,仅仅变更履行地点的,合同的价格、给付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给付时间、给付方式、违约责任都按照变更前合同的内容发生效力。
应当明确的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导致合同内容改变的,同样发生以上三个方面的效力。例如,合同的一方因合同显失公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该合同,法院作出变更价格判决的,判决后的合同仅仅发生价格变化,其他约定及担保效力都不变,并以判决确定的合同条款约束合同各方当事人。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学理上将改变合同权利主体的行为称为债权的让与,将改变合同义务主体的行为称为免责的债务的承担。《合同法》第五章将改变合同权利主体的行为称为债权的转让,将改变合同义务主体的行为称为债务的移转;将改变合同主体的行为统称为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的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的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例如,贷款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后,将受领并请求本息给付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在债权让与中被称为出让人,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中被称为受让人。债权的让与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并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债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具有社会公示性,债权转让不必像动产物权转让那样须交付转让的对象,也不必像不动产物权转让那样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只需订立一份债权让与协议即可。例如,双方在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后,并不发生电脑所有权的移转,交付电脑才移转所有权。债权让与则不然,双方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后,让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便让渡给了受让人。
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同理,债权让与协议也存在无效或者被变更、被撤销的可能。债权让与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如果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债务人在接到债权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后已经向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受让人也受领了债务人的给付,此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是,当该债权受让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不为返还行为时,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债权的存在为由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换言之,债权人不得以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为由对抗依据让与通知已经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因为债务人是善意的,其并不知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2.债权的让与行为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保有给付在法律上的效力等效果。债权的处分力表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出质或抛弃。这意味着,转让债权的人应当是有处分权的债权人。非债权人无权处分他人债权,或者债权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债权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尽管受让人在订立转让协议时是善意的,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相对人无权处分债权,并付出了合理的代价,受让人也不能取得债权,因为无权处分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证券债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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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