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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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因缔约过失导致缔约相对方损失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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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0-23 T 1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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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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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抽象、一般的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虽然未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抽象、一般的规定,但是仍能在该法中找到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对应,《民法通则》第58条、第59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此外,《民法通则》第66条、第67条、第68条还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除《民法通则》外,其他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抽象、一般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此以外,还在第43条中规定了缔约中不应侵害缔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缔约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第58条中规定了因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表现为因缔约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被撤销而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仅表现为因缔约过失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还表现为合同成立、生效、未被撤销情形下,因一方缔约上的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在实践性保管合同中,存放人明知寄存的标的物属于危险品而不告知保管人,造成保管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和内容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之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缔约人于缔约之际未善尽必要注意之义务。该义务发生在整个缔约过程中。合同成立后不善尽义务的,属违约行为。缔约前因交易协商尚未开始,故不负合同前义务。至于因虚假广告而致徒劳往返,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广告人承担侵权责任。必要注意之义务的内容须与缔约有紧密联系。学理上称此为“先契约义务”、“先合同义务”。
2.缔约相对人蒙受财产损失。只有当他人受损失时,未善尽必要注意之义务的一方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不仅为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表现为因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损失,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所致损失等。
3.未尽缔约之际的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当损害后果为一方不履行先合同义务所致时,不履行义务的缔约方才承担赔偿责任。
4.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和过失。前者如故意诈欺对方;后者如疏于注意而重大误解。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
1.赔偿损失
因缔约过失导致缔约相对方损失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实践中因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形:
(1)合同因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因缔约过失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之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缔约过失方赔偿因信赖合同成立、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其损失主要有:其一,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缔约费用,如通讯费、差旅费、误工费、咨询费、律师费、合同文本制作费、鉴定费等。其二,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租赁仓库、雇佣员工、清理场地、购置设备等准备接货而支出的费用。其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为恢复原状的必要支出。其四,上述各种损失所生利息。其五,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例如,在季节性商品的销售中,由于缔约过错方的恶意磋商,使销售方拒绝了第三人的购货请求而丧失将季节性商品售与第三人的机会,最终因季节、时令因素使该商品滞销。又如,买房人在接到某乙发出的卖房要约邀请书之前,已经接到某甲发出的卖房要约,因某乙的缔约过错行为,不仅未能使买房人与某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也因某乙的过错导致买房人丧失了与某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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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