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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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显失公平的合同乃缔约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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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0-23 T 13: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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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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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4.因一方缔约过错致合同履行不能。如“一物二卖”中,必有一个合同不能履行。这一后果明显为缔约过失所致。此时,受害人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两种责任竞合。
5.合同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无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将损害缔约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6.缔约中的无权代理行为。无代理权的人,本不应以他人的名义或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要约或承诺。否则,属于缔约过失行为。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一旦导致相对第三人损害的,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因授权不明所致的,本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7.因实施显失公平的行为致合同被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乃缔约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与他方订立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受损害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而且可要求缔约过失方赔偿损失。
8.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他方权益。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之际,双方都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致人损害。例如,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过程中,一方对他方的专有技术应尽保密义务,不得外泄。又如,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买方不得毁坏、侵占卖方提供的产品样品、试用品。《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中被侵害的权益主要有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缔约一方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又属于侵权行为。此时,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缔约过失并不限于上述情形。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因未尽必要之注意义务而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因重大误解致合同被撤销的,误解方应依缔约过失责任向他方赔偿因合同撤销造成的损失。再如,缔约过程中第三人错传他人意思表示致人损害的,表意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7条明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在缔约过程中,由于合同关系尚未建立,因而不能用合同约束缔约当事人。然而,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不能没有约束,否则缔约中的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恶意通谋、恶意磋商等等有悖诚信的现象就不能被遏止,缔约当事人的利益将丧失殆尽。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应维护缔约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因缔约而蒙受损害,权利之维护不能出现“真空”和法律未及“区域”,必须确立缔约中的义务制度,以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违反缔约中的义务致他方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在缔约时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问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也不问合同是否被撤销。此种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属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外的独立的民事责任。确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缔约安全、缔约秩序,保障缔约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在合同成立前,缔约人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调整,对善良的无辜受害者无疑是不公的,还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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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