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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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告知缔约相对方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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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0-24 T 1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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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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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2)缔约过错行为虽未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仍造成相对人损失。
必须明确的是,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并不限于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所致之损害的赔偿责任。一份合同被确定有效,一方于缔约之际因过错致人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王某向银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权设定后,王某又将该抵押的财产出租给李某。由于王某欠债不还,银行依法拍卖了抵押物。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对房屋拍卖中的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即先押后租的,买卖可以破除租赁)。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王某在与李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未书面告知李某该出租的房屋已抵押的,王某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某已书面告知李某该出租的房屋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李某的损失,由李某自己承担。可见,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已经被抵押的情形属于缔约上的过失,因抵押权的实现造成承租人不能依据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房屋,由此导致承租人损失的,属于缔约过失所致损害。
(3)缔约中未对缔约相对人尽保护责任而造成相对人损失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缔约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得披露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缔约时因未善尽交易上之必要注意义务,违反缔约中的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商业秘密等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缔约中披露商业秘密;在缔约中伤害对方身体。对于违反保护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不以履行利益为限。
上述三方面的损失均属因缔约上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当由缔约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请求缔约过失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其索赔范围(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成立生效而获得的履行利益,然而当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不受此限。
2.解除合同
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告知缔约相对方相关事实的,即便合同业已成立、生效,合同的相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例如,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如此,人身保险合同也如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思考题:
1.何谓合同的成立?
2.结合生活现象或工作实际列举三个真实合同,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
3.通过一个生活中的合同,说明要约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4.为什么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表示到达受要约人处?
5.举例说明要约的效力。
6.承诺的成立前提是什么?
7.承诺何时生效?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8.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有何区别?
9.承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有何区别?
10.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行为,以及拍卖公告、拍卖竞价、拍定这三个行为,哪个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哪个行为属于要约?哪个行为属于承诺?
11.何谓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作了哪些限制?
12.《合同法》对合同格式条款作出限制的意义何在?
13.何谓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性质是什么?
14.缔约中有哪些义务?为什么规定缔约中的义务?
1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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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