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通知主管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只要在检察权的范围内,检察机关都可以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这一点,在检察机关对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的立案侦查、决定起诉权中可以看出来。
5.对自身的监督。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表现在宪法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权力中。
(四)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所谓审判监督,指审判机关对法律的适用过程进行的监督。主要表现在:
1.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中国普通审判机关通过审判程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监督权。
2.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死刑复核制等都属于此种监督类型。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是纠正裁判不公、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3.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如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等。
第三节 社会的法律监督
一、社会的法律监督的概念
社会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社会监督、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公民群众等,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等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其特点是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但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所以对其意义绝不可低估。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督与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同,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力,不是以国家名义所进行的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社会组织的监督也是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组织的监督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的法律监督中去,再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许多行业自治组织,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协商对话等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通知主管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只要在检察权的范围内,检察机关都可以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这一点,在检察机关对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的立案侦查、决定起诉权中可以看出来。
5.对自身的监督。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表现在宪法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权力中。
(四)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所谓审判监督,指审判机关对法律的适用过程进行的监督。主要表现在:
1.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中国普通审判机关通过审判程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监督权。
2.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死刑复核制等都属于此种监督类型。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是纠正裁判不公、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3.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如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等。
第三节 社会的法律监督
一、社会的法律监督的概念
社会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社会监督、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公民群众等,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等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其特点是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但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所以对其意义绝不可低估。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督与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同,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力,不是以国家名义所进行的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社会组织的监督也是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组织的监督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的法律监督中去,再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许多行业自治组织,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协商对话等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通知主管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只要在检察权的范围内,检察机关都可以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这一点,在检察机关对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的立案侦查、决定起诉权中可以看出来。
5.对自身的监督。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表现在宪法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权力中。
(四)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所谓审判监督,指审判机关对法律的适用过程进行的监督。主要表现在:
1.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中国普通审判机关通过审判程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监督权。
2.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死刑复核制等都属于此种监督类型。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是纠正裁判不公、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3.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如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等。
第三节 社会的法律监督
一、社会的法律监督的概念
社会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社会监督、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公民群众等,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等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其特点是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但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所以对其意义绝不可低估。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督与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同,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力,不是以国家名义所进行的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社会组织的监督也是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组织的监督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的法律监督中去,再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许多行业自治组织,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协商对话等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