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复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而行政监察是通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督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通过行使专门的行政监察权保证其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监察权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是一种国家权力。中国的行政监察权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权,还具有监视权、控告受理权、咨询权、行政公诉权和调解权等。行政监察机构本身是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作为专职监察部门对其他所有行政部门的监督,因此,监察者与被监察者之间具有隶属关系。行政监察主要是通过把法律适用于具体事件,以奖惩的方式实行监督,具有准司法性质。行政监察对国家行政系统的监督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在整个行政监督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的专门监察机构,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及官员个人是否守法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部门也有相应的职能。
(三)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适用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活动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形式。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表现为,出庭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以派员到死刑执行现场临场监督,还可以对其他任何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通过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所谓行政复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而行政监察是通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督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通过行使专门的行政监察权保证其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监察权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是一种国家权力。中国的行政监察权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权,还具有监视权、控告受理权、咨询权、行政公诉权和调解权等。行政监察机构本身是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作为专职监察部门对其他所有行政部门的监督,因此,监察者与被监察者之间具有隶属关系。行政监察主要是通过把法律适用于具体事件,以奖惩的方式实行监督,具有准司法性质。行政监察对国家行政系统的监督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在整个行政监督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的专门监察机构,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及官员个人是否守法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部门也有相应的职能。
(三)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适用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活动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形式。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表现为,出庭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以派员到死刑执行现场临场监督,还可以对其他任何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通过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所谓行政复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而行政监察是通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督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通过行使专门的行政监察权保证其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监察权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是一种国家权力。中国的行政监察权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权,还具有监视权、控告受理权、咨询权、行政公诉权和调解权等。行政监察机构本身是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作为专职监察部门对其他所有行政部门的监督,因此,监察者与被监察者之间具有隶属关系。行政监察主要是通过把法律适用于具体事件,以奖惩的方式实行监督,具有准司法性质。行政监察对国家行政系统的监督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在整个行政监督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的专门监察机构,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及官员个人是否守法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部门也有相应的职能。
(三)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适用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活动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形式。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表现为,出庭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以派员到死刑执行现场临场监督,还可以对其他任何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通过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