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第二,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予以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第四,“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第五,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应当说,上述规定使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也应注意,此次出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只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其他形式的监督并没有纳入。因而,可以说,这只是一部“小”监督法。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问题,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趋势。行政机关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自循环监督或者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交互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专业性行政监督。狭义上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自循环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监督和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我们这里就是从狭义上来理解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两种类型。
《监督法》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第二,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予以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第四,“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第五,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应当说,上述规定使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也应注意,此次出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只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其他形式的监督并没有纳入。因而,可以说,这只是一部“小”监督法。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问题,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趋势。行政机关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自循环监督或者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交互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专业性行政监督。狭义上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自循环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监督和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我们这里就是从狭义上来理解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两种类型。
《监督法》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第二,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予以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第四,“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第五,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应当说,上述规定使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也应注意,此次出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只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其他形式的监督并没有纳入。因而,可以说,这只是一部“小”监督法。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问题,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趋势。行政机关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自循环监督或者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交互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专业性行政监督。狭义上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自循环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监督和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我们这里就是从狭义上来理解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