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8月27日,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到会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共9章48条,分为: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
这部《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监督法》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划分。
《监督法》突出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突出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突出监督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8月27日,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到会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共9章48条,分为: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
这部《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监督法》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划分。
《监督法》突出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突出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突出监督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8月27日,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到会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共9章48条,分为: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
这部《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监督法》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划分。
《监督法》突出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突出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突出监督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