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于2005年12月16日,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2.监督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也有权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情况的报告,并对其执法、守法行为提出质询和询问;组织视察和检查,特别是经常检查单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包括对具体案件的申诉控告;听取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成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使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既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根本保证。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于2005年12月16日,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2.监督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也有权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情况的报告,并对其执法、守法行为提出质询和询问;组织视察和检查,特别是经常检查单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包括对具体案件的申诉控告;听取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成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使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既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根本保证。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于2005年12月16日,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2.监督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也有权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情况的报告,并对其执法、守法行为提出质询和询问;组织视察和检查,特别是经常检查单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包括对具体案件的申诉控告;听取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成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使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既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