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监督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不同的模式:
一是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所谓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指的是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所谓交互监督,又称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叉监督。
二是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的法律监督。具体内容将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中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概念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国家监督,即国家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监督,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具有权威性。国家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一般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限、监督范围、程序和效力由宪法和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监督构成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二、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活动。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既具有立法权又具有法律监督权;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中国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它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决定了它代表人民和国家实施法律监督,其监督权不仅限于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而是包括对其他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当然,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具有严格的形式和程序。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有两种: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的行使进行监察和督导的一种专门活动。第一,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凡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者予以撤销。第二,对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或废除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即对其有效性实行监督。第三,对省、直辖市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监督。这些相应权力机关应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有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第四,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后,也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便监督。“批准”就是一种事先监督。第五,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对授权立法的监督表现在:其一是对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的监督;其二是对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监督。这些暂行规定和条例以及单行法规必须符合宪法,且不能与有关法律原则抵触,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便监督。
四、法律监督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不同的模式:
一是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所谓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指的是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所谓交互监督,又称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叉监督。
二是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的法律监督。具体内容将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中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概念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国家监督,即国家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监督,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具有权威性。国家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一般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限、监督范围、程序和效力由宪法和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监督构成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二、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活动。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既具有立法权又具有法律监督权;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中国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它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决定了它代表人民和国家实施法律监督,其监督权不仅限于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而是包括对其他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当然,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具有严格的形式和程序。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有两种: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的行使进行监察和督导的一种专门活动。第一,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凡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者予以撤销。第二,对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或废除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即对其有效性实行监督。第三,对省、直辖市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监督。这些相应权力机关应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有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第四,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后,也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便监督。“批准”就是一种事先监督。第五,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对授权立法的监督表现在:其一是对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的监督;其二是对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监督。这些暂行规定和条例以及单行法规必须符合宪法,且不能与有关法律原则抵触,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