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这一概念表明,它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所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所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监督者必须是被监督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是监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监督的目的在于给被监督者施加一种控制力量,以促使被监督者向着监督者认为准确的方向运行,没有无目的的监督,也没有不以控制为目的的监督。监督与执行是两个同属于管理的相对概念。监督总是针对某种执行活动而施行,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行为。
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是整个法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制运行系统是一个由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实现等多种要素构成的有机体。只有立法、执法和司法,是不能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实现的,也不能使法制系统具备流畅的信息渠道以便不断向立法机关有效地反馈信息,使其做出反馈调节,使法律获得最佳效果,更难以在动态中求得法制系统的统一协调和健全。因此,在法制系统内部必须有法律监督来发挥作用。法律监督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法律运行的自我保障机制。法律创制和实施以及法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监督这个重要的机制和环节。
二、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也称“护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即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例如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关于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所给予的监督。
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律活动,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消除法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越轨和冲突,保证一切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律实现。
任何一种法律监督关系都由特定的要素构成。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有四个,包括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法律监督的主体,就是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法律监督的客体就是法律监督的对象,即监督谁的问题,也就是法律监督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在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的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其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各种公务活动的监督尤为重要,是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权威能否得到维护。
“监督”这一概念表明,它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所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所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监督者必须是被监督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是监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监督的目的在于给被监督者施加一种控制力量,以促使被监督者向着监督者认为准确的方向运行,没有无目的的监督,也没有不以控制为目的的监督。监督与执行是两个同属于管理的相对概念。监督总是针对某种执行活动而施行,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行为。
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是整个法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制运行系统是一个由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实现等多种要素构成的有机体。只有立法、执法和司法,是不能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实现的,也不能使法制系统具备流畅的信息渠道以便不断向立法机关有效地反馈信息,使其做出反馈调节,使法律获得最佳效果,更难以在动态中求得法制系统的统一协调和健全。因此,在法制系统内部必须有法律监督来发挥作用。法律监督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法律运行的自我保障机制。法律创制和实施以及法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监督这个重要的机制和环节。
二、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也称“护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即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例如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关于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所给予的监督。
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律活动,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消除法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越轨和冲突,保证一切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律实现。
任何一种法律监督关系都由特定的要素构成。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有四个,包括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法律监督的主体,就是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法律监督的客体就是法律监督的对象,即监督谁的问题,也就是法律监督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在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的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其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各种公务活动的监督尤为重要,是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权威能否得到维护。
“监督”这一概念表明,它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所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所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监督者必须是被监督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是监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监督的目的在于给被监督者施加一种控制力量,以促使被监督者向着监督者认为准确的方向运行,没有无目的的监督,也没有不以控制为目的的监督。监督与执行是两个同属于管理的相对概念。监督总是针对某种执行活动而施行,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行为。
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是整个法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制运行系统是一个由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实现等多种要素构成的有机体。只有立法、执法和司法,是不能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实现的,也不能使法制系统具备流畅的信息渠道以便不断向立法机关有效地反馈信息,使其做出反馈调节,使法律获得最佳效果,更难以在动态中求得法制系统的统一协调和健全。因此,在法制系统内部必须有法律监督来发挥作用。法律监督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法律运行的自我保障机制。法律创制和实施以及法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监督这个重要的机制和环节。
二、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也称“护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即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例如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关于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所给予的监督。
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律活动,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消除法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越轨和冲突,保证一切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律实现。
任何一种法律监督关系都由特定的要素构成。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有四个,包括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法律监督的主体,就是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法律监督的客体就是法律监督的对象,即监督谁的问题,也就是法律监督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在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的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其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各种公务活动的监督尤为重要,是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权威能否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