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主在希腊雅典获得高度发展。但古代民主制不是奴隶制国家的普遍形式,它只存在于很少一些城邦,也只属于少数人。资本主义民主是近代意义上的民主。它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和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它以自由、平等学说为理论基础,在民主的主体上突破古代民主限于城邦公民即少数人的界限,把自由和平等扩展到整个社会,它以分权制、议会制、普选制、两党制(多党制)作为民主的主要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但资本主义民主仍有深刻的局限性。它的理论基础是假想的天赋人权等学说;它的经济基础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和绝大多数财富。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其本质和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具体形式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中国现时民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
二、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制与民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没有民主的法制是一种“异化”的法制,甚至可能导致专制;没有法制的民主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民主,甚至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当代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同步进行,相互促进。
(一)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在当代中国,民主的内容主要是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其他事项的权力。法制则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只有实现民主,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同时,民主作为政体,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而法制是一定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不应当是个别人、个别集团意志的体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能存在于民主政体中,绝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
2.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法制的本质决定的。当代中国法制应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这种法制在立法上民主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执法、守法上人人平等,在法律监督方面体现民主精神,因此能够真正贯彻民主原则。
古代民主在希腊雅典获得高度发展。但古代民主制不是奴隶制国家的普遍形式,它只存在于很少一些城邦,也只属于少数人。资本主义民主是近代意义上的民主。它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和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它以自由、平等学说为理论基础,在民主的主体上突破古代民主限于城邦公民即少数人的界限,把自由和平等扩展到整个社会,它以分权制、议会制、普选制、两党制(多党制)作为民主的主要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但资本主义民主仍有深刻的局限性。它的理论基础是假想的天赋人权等学说;它的经济基础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和绝大多数财富。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其本质和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具体形式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中国现时民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
二、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制与民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没有民主的法制是一种“异化”的法制,甚至可能导致专制;没有法制的民主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民主,甚至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当代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同步进行,相互促进。
(一)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在当代中国,民主的内容主要是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其他事项的权力。法制则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只有实现民主,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同时,民主作为政体,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而法制是一定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不应当是个别人、个别集团意志的体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能存在于民主政体中,绝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
2.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法制的本质决定的。当代中国法制应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这种法制在立法上民主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执法、守法上人人平等,在法律监督方面体现民主精神,因此能够真正贯彻民主原则。
古代民主在希腊雅典获得高度发展。但古代民主制不是奴隶制国家的普遍形式,它只存在于很少一些城邦,也只属于少数人。资本主义民主是近代意义上的民主。它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和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它以自由、平等学说为理论基础,在民主的主体上突破古代民主限于城邦公民即少数人的界限,把自由和平等扩展到整个社会,它以分权制、议会制、普选制、两党制(多党制)作为民主的主要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但资本主义民主仍有深刻的局限性。它的理论基础是假想的天赋人权等学说;它的经济基础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和绝大多数财富。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其本质和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具体形式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中国现时民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
二、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制与民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没有民主的法制是一种“异化”的法制,甚至可能导致专制;没有法制的民主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民主,甚至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当代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同步进行,相互促进。
(一)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在当代中国,民主的内容主要是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其他事项的权力。法制则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只有实现民主,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同时,民主作为政体,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而法制是一定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不应当是个别人、个别集团意志的体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能存在于民主政体中,绝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
2.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法制的本质决定的。当代中国法制应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这种法制在立法上民主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执法、守法上人人平等,在法律监督方面体现民主精神,因此能够真正贯彻民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