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提出法治所应当奉行的基本原则。即
(1)通过法律对权力实行控制原则。(2)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3)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6页。)
国内学界对法治原则的争议表明,应当重视研究法治原则的方法问题。一是法治原则要贯穿整个法治,只涉及法治的局部问题而不具有统领性的提法,不宜作为整个法治的原则。二是法治原则属于基本原则,不宜将琐细的法治要求上升到法治原则的高度。三是要注意法治与国情的联系,要充分注意确立与一定国情相联系的法治原则。四是要考虑法治本身的成熟程度,确定与这种成熟程度相联系的法治原则。但无论如何,已有的关于法治原则的论说,是我们继续研究的资料渊源和思考基础。基于以上考虑,我们以为,中国现时期的法治,可以和应当确立这样几项原则:
第一,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国家一切活动都应当接受法律的规范,社会生活各个基本环节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制。应当使法律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第一位基本准则。目前中国还只有大约四百部法律,离实现这一法治原则的要求还相距很远。中国现有法律的数量,比作为普通法国家的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的数量都要少,中国立法并非膨胀不堪,而是极有健全、完善的必要。
第二,法律应当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实行法治需要有良法,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思想家、法学家和立法者、司法者的普遍共识。但良法在不同国情、不同时代和不同语境之下,应当有不同的内涵,在当代中国,良法的主要标志应当是: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主权和其他各种需要以法的形式反映和保障的权利;法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摹本需要的适当反映,能够对实际生活的需要适时地予以制度描述和制度满足;法是技术水平比较高超的科学的法,融会了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先进的并且可以引进为我所用的法律技术,是完全可以用来实施而不是难以实施的法。良法原则是划清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界限的重要标准。目前中国法的体系的规模和数量比较可观,但整体而言距离良法的目标还很遥远。其中很大一部分法律虽然未必是恶法,但也算不上良法,而是先天不足、无法实施的“笨法”,因此,坚持法治的良法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提出法治所应当奉行的基本原则。即
(1)通过法律对权力实行控制原则。(2)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3)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6页。)
国内学界对法治原则的争议表明,应当重视研究法治原则的方法问题。一是法治原则要贯穿整个法治,只涉及法治的局部问题而不具有统领性的提法,不宜作为整个法治的原则。二是法治原则属于基本原则,不宜将琐细的法治要求上升到法治原则的高度。三是要注意法治与国情的联系,要充分注意确立与一定国情相联系的法治原则。四是要考虑法治本身的成熟程度,确定与这种成熟程度相联系的法治原则。但无论如何,已有的关于法治原则的论说,是我们继续研究的资料渊源和思考基础。基于以上考虑,我们以为,中国现时期的法治,可以和应当确立这样几项原则:
第一,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国家一切活动都应当接受法律的规范,社会生活各个基本环节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制。应当使法律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第一位基本准则。目前中国还只有大约四百部法律,离实现这一法治原则的要求还相距很远。中国现有法律的数量,比作为普通法国家的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的数量都要少,中国立法并非膨胀不堪,而是极有健全、完善的必要。
第二,法律应当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实行法治需要有良法,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思想家、法学家和立法者、司法者的普遍共识。但良法在不同国情、不同时代和不同语境之下,应当有不同的内涵,在当代中国,良法的主要标志应当是: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主权和其他各种需要以法的形式反映和保障的权利;法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摹本需要的适当反映,能够对实际生活的需要适时地予以制度描述和制度满足;法是技术水平比较高超的科学的法,融会了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先进的并且可以引进为我所用的法律技术,是完全可以用来实施而不是难以实施的法。良法原则是划清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界限的重要标准。目前中国法的体系的规模和数量比较可观,但整体而言距离良法的目标还很遥远。其中很大一部分法律虽然未必是恶法,但也算不上良法,而是先天不足、无法实施的“笨法”,因此,坚持法治的良法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