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义务都能得到应有的兑现。任何合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应有追究。不允许存在超越法或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组织。法就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有权威的准则。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同特权、专权、专制、人治等因素抗争。这在中国国情下将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程。也正因此,这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尤其需要坚持的一项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强调的核心性因素,也正是坚持法的权威这一原则。
第四,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与制衡。现代国家的权力资源配置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分权与制衡是良好且重要的治国之策。以法律制度保障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是中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和有效配置,化集权为分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对分工行使的各种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以免分权之后,出现以小专权代替大集权、多专权代替大集权的状况。司法独立、法律监督等诸多法治目标,都内涵在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之中。
二、 法治的基本条件
法治的基本条件,是指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具备的外部因素的统称。法治的条件并不等同于法治的内部因素,法治内部的因素是属于法治本身的因素。因此,在研究法治的条件时,我们应当把法治的基本条件与法治自身的标志区别开来,注意划清法治条件同法治标志的界限。法治条件是可以影响法治的因素,但并不是法治本身。忽视这一界限,就可能把属于法治本身的因素——法治之所以作为法治的标志,也视为法治条件。例如,“有较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有完备的法和系统的法的体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有“法律至上”等方面的观念,以及“法治观念”“崇尚法律的理念”,等等,属于法治本身的标志,它们的存在,已经表明法治发展到何种程度,它们一般不是法治的条件或基础,而是法治本身的组成部分。当然,有些现象,例如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利本位以及其他一些法治观念等,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既是法治本身的组成部分,也含有法治条件的某种因素。
建设法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不仅取决于某些共通性的条件,更与建设法治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时代背景直接地或深刻地相关联。关于法治的条件问题,我国学界的论述也是驳杂的,但比之关于法治原则的论述,共识性是比较显著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
第三,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义务都能得到应有的兑现。任何合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应有追究。不允许存在超越法或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组织。法就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有权威的准则。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同特权、专权、专制、人治等因素抗争。这在中国国情下将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程。也正因此,这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尤其需要坚持的一项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强调的核心性因素,也正是坚持法的权威这一原则。
第四,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与制衡。现代国家的权力资源配置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分权与制衡是良好且重要的治国之策。以法律制度保障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是中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和有效配置,化集权为分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对分工行使的各种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以免分权之后,出现以小专权代替大集权、多专权代替大集权的状况。司法独立、法律监督等诸多法治目标,都内涵在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之中。
二、 法治的基本条件
法治的基本条件,是指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具备的外部因素的统称。法治的条件并不等同于法治的内部因素,法治内部的因素是属于法治本身的因素。因此,在研究法治的条件时,我们应当把法治的基本条件与法治自身的标志区别开来,注意划清法治条件同法治标志的界限。法治条件是可以影响法治的因素,但并不是法治本身。忽视这一界限,就可能把属于法治本身的因素——法治之所以作为法治的标志,也视为法治条件。例如,“有较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有完备的法和系统的法的体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有“法律至上”等方面的观念,以及“法治观念”“崇尚法律的理念”,等等,属于法治本身的标志,它们的存在,已经表明法治发展到何种程度,它们一般不是法治的条件或基础,而是法治本身的组成部分。当然,有些现象,例如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利本位以及其他一些法治观念等,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既是法治本身的组成部分,也含有法治条件的某种因素。
建设法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不仅取决于某些共通性的条件,更与建设法治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时代背景直接地或深刻地相关联。关于法治的条件问题,我国学界的论述也是驳杂的,但比之关于法治原则的论述,共识性是比较显著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
第三,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义务都能得到应有的兑现。任何合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应有追究。不允许存在超越法或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组织。法就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有权威的准则。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同特权、专权、专制、人治等因素抗争。这在中国国情下将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程。也正因此,这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尤其需要坚持的一项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强调的核心性因素,也正是坚持法的权威这一原则。
第四,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与制衡。现代国家的权力资源配置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分权与制衡是良好且重要的治国之策。以法律制度保障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是中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和有效配置,化集权为分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对分工行使的各种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以免分权之后,出现以小专权代替大集权、多专权代替大集权的状况。司法独立、法律监督等诸多法治目标,都内涵在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之中。
二、 法治的基本条件
法治的基本条件,是指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具备的外部因素的统称。法治的条件并不等同于法治的内部因素,法治内部的因素是属于法治本身的因素。因此,在研究法治的条件时,我们应当把法治的基本条件与法治自身的标志区别开来,注意划清法治条件同法治标志的界限。法治条件是可以影响法治的因素,但并不是法治本身。忽视这一界限,就可能把属于法治本身的因素——法治之所以作为法治的标志,也视为法治条件。例如,“有较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有完备的法和系统的法的体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有“法律至上”等方面的观念,以及“法治观念”“崇尚法律的理念”,等等,属于法治本身的标志,它们的存在,已经表明法治发展到何种程度,它们一般不是法治的条件或基础,而是法治本身的组成部分。当然,有些现象,例如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利本位以及其他一些法治观念等,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既是法治本身的组成部分,也含有法治条件的某种因素。
建设法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不仅取决于某些共通性的条件,更与建设法治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时代背景直接地或深刻地相关联。关于法治的条件问题,我国学界的论述也是驳杂的,但比之关于法治原则的论述,共识性是比较显著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