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尤其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和公正,比人治正确和高明,比人治稳定和可靠,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近代意义的“法治”就是从西方传入我国的,近代法治理论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背景。西方学者指出,“法治”一词的含义在西方也是变动不居的,西方古代对于法与权力的关系的讨论奠定了法治观念的基础。多种不同含义的一个共同标准就是禁止政府的独断专横和公民与国家关系中“合理性”的高度保障。(参见[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4页。)
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法学家一般也都强调法治。他们强调按照民主原则立法,一切以法为治。近代晚期,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则。法治作为一个概念和现象,“它意味着所有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等等权力,都服从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视为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正常程序的观念。它意味着尊重个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法治的意思是不仅政府维护和执行法律秩序,而且政府本身要服从法治,绝不能无视法律或任意更改法律。”(〔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3-1094页。)
(二)形式性的法治概念和实质性的法治概念
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法治又可以分为形式性的法治和实质性的法治。(参见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形式性的法治更为强调法治的形式性和工具性的方面,即任何法律体系为了有效履行其职能所必须具备的特征,而对法的体系的社会和政治属性少有问津。一般认为,这类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渊源是复兴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法律理论。富勒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的、公开的、可预见、能够被遵守和执行等特征要素。而实质性的法治,不仅包括上述有关法治的形式性要素,还包括了经济体制、政治伦理、政府形式乃至人权概念等内容。现代西方国家所推崇的自由民主派法治观,包括了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多党民主制,使得公民可选举其在各级政府中的代表;以及自由主义人权观等内容。这种法治观认为,民权和政治权利应优先于经济、社会、文化和集体权利。尽管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包含着诸多可资镜鉴的合理成分,但是这种产生于发达的西方自由民主制背景下的现代法治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法治实践,仍然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1996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并于1999年将其纳入宪法。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法治对中国的价值以及实现它的资源和障碍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对于自由民主派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国情下实现提出质疑,他们主张,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必须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法律和政治制度发展状况等制约因素。形式性法治和实质性法治的分类,为我们思考法治问题特别是处于中国国情语境下的法治问题提供了一个比较独特的分析框架。
西方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尤其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和公正,比人治正确和高明,比人治稳定和可靠,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近代意义的“法治”就是从西方传入我国的,近代法治理论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背景。西方学者指出,“法治”一词的含义在西方也是变动不居的,西方古代对于法与权力的关系的讨论奠定了法治观念的基础。多种不同含义的一个共同标准就是禁止政府的独断专横和公民与国家关系中“合理性”的高度保障。(参见[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4页。)
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法学家一般也都强调法治。他们强调按照民主原则立法,一切以法为治。近代晚期,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则。法治作为一个概念和现象,“它意味着所有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等等权力,都服从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视为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正常程序的观念。它意味着尊重个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法治的意思是不仅政府维护和执行法律秩序,而且政府本身要服从法治,绝不能无视法律或任意更改法律。”(〔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3-1094页。)
(二)形式性的法治概念和实质性的法治概念
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法治又可以分为形式性的法治和实质性的法治。(参见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形式性的法治更为强调法治的形式性和工具性的方面,即任何法律体系为了有效履行其职能所必须具备的特征,而对法的体系的社会和政治属性少有问津。一般认为,这类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渊源是复兴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法律理论。富勒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的、公开的、可预见、能够被遵守和执行等特征要素。而实质性的法治,不仅包括上述有关法治的形式性要素,还包括了经济体制、政治伦理、政府形式乃至人权概念等内容。现代西方国家所推崇的自由民主派法治观,包括了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多党民主制,使得公民可选举其在各级政府中的代表;以及自由主义人权观等内容。这种法治观认为,民权和政治权利应优先于经济、社会、文化和集体权利。尽管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包含着诸多可资镜鉴的合理成分,但是这种产生于发达的西方自由民主制背景下的现代法治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法治实践,仍然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1996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并于1999年将其纳入宪法。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法治对中国的价值以及实现它的资源和障碍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对于自由民主派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国情下实现提出质疑,他们主张,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必须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法律和政治制度发展状况等制约因素。形式性法治和实质性法治的分类,为我们思考法治问题特别是处于中国国情语境下的法治问题提供了一个比较独特的分析框架。
西方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尤其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和公正,比人治正确和高明,比人治稳定和可靠,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近代意义的“法治”就是从西方传入我国的,近代法治理论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背景。西方学者指出,“法治”一词的含义在西方也是变动不居的,西方古代对于法与权力的关系的讨论奠定了法治观念的基础。多种不同含义的一个共同标准就是禁止政府的独断专横和公民与国家关系中“合理性”的高度保障。(参见[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4页。)
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法学家一般也都强调法治。他们强调按照民主原则立法,一切以法为治。近代晚期,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则。法治作为一个概念和现象,“它意味着所有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等等权力,都服从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视为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正常程序的观念。它意味着尊重个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法治的意思是不仅政府维护和执行法律秩序,而且政府本身要服从法治,绝不能无视法律或任意更改法律。”(〔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3-1094页。)
(二)形式性的法治概念和实质性的法治概念
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法治又可以分为形式性的法治和实质性的法治。(参见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形式性的法治更为强调法治的形式性和工具性的方面,即任何法律体系为了有效履行其职能所必须具备的特征,而对法的体系的社会和政治属性少有问津。一般认为,这类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渊源是复兴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法律理论。富勒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的、公开的、可预见、能够被遵守和执行等特征要素。而实质性的法治,不仅包括上述有关法治的形式性要素,还包括了经济体制、政治伦理、政府形式乃至人权概念等内容。现代西方国家所推崇的自由民主派法治观,包括了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多党民主制,使得公民可选举其在各级政府中的代表;以及自由主义人权观等内容。这种法治观认为,民权和政治权利应优先于经济、社会、文化和集体权利。尽管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包含着诸多可资镜鉴的合理成分,但是这种产生于发达的西方自由民主制背景下的现代法治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法治实践,仍然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1996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并于1999年将其纳入宪法。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法治对中国的价值以及实现它的资源和障碍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对于自由民主派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国情下实现提出质疑,他们主张,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必须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法律和政治制度发展状况等制约因素。形式性法治和实质性法治的分类,为我们思考法治问题特别是处于中国国情语境下的法治问题提供了一个比较独特的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