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中,非形式逻辑或者说实质推理同样追求法律判断结论的确定性,所不同的是,实质推理的确定性主要不是由推理的形式有效性来决定的,而是由“相同案件必须相同处理”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法律推理结论因人而异,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还将使人们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社会将因此趋于不稳定。因此,适用法律中的非形式逻辑方法并不必然会损害司法公正。
当然,面临各种内部和外部压力的法官,在运用非形式逻辑方法进行法律判断时,如果是基于法律和法治精神以外其他任何考虑,其思维取向就值得怀疑和批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法官在诉讼中面临的各种压力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可能会导致“司法潜规则”的盛行(司法潜规则是指司法机关通行或者认可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或者程序。具体表现为自由裁量权过大(有时是滥用);将错就错的量刑迁就;侵犯人权的诉讼拖延;有名无实的监外执行等。司法潜规则就像一个幽灵,法无正条,却又深入人心;没有名分,却能登堂入室。当事者心照不宣,暗度陈仓;受害者深恶痛绝,无可奈何。它是一张无形的黑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毒瘤,产生了极其恶劣影响。高一飞:《反思司法潜规则》,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第46-49页。),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司法机构和司法者除了肩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责任外,还负有相应的政治责任、社会或公共责任,这些责任要求,诉讼中的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的同时,也应当对民主政治、社会和公共利益给予必要的考虑。诉讼中必要的政治、社会或公共利益的考虑,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官的法律思维,但这可能是现代司法职能扩张、法官造法或者说推动法律进步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第五编
第十九章 法治和法制
第一节 法治和法制释义
一、法治释义
(一)中西法治概念的历史比较
关于法治有多种不同的界说。中国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强调建法立制、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法家的法治(rule by law) 有别于现代法治(rule of law) , 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它强调用以刑罚为核心的法作为统治社会、处理国事的准则,同时建立依照个人能力授官的官僚制度,使得君主集中权力,运用刑罚统治天下。在一定程度上它仍然是“人治”的一种曲折反映。其一,中国古代社会“一人之治”的现实社会制度,决定了君主和皇帝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翻版。其二,法家法治中的“法”的主要内容是刑罚,是人治传统下“治民”的专制手段。其三,法家的法治是皇帝旨意下的法治,它与人治是互补的。先秦法家的法治与儒家主张的德治都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治国手段,但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主刑辅”),先“德治”、后“法治”就是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适用法律中,非形式逻辑或者说实质推理同样追求法律判断结论的确定性,所不同的是,实质推理的确定性主要不是由推理的形式有效性来决定的,而是由“相同案件必须相同处理”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法律推理结论因人而异,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还将使人们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社会将因此趋于不稳定。因此,适用法律中的非形式逻辑方法并不必然会损害司法公正。
当然,面临各种内部和外部压力的法官,在运用非形式逻辑方法进行法律判断时,如果是基于法律和法治精神以外其他任何考虑,其思维取向就值得怀疑和批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法官在诉讼中面临的各种压力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可能会导致“司法潜规则”的盛行(司法潜规则是指司法机关通行或者认可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或者程序。具体表现为自由裁量权过大(有时是滥用);将错就错的量刑迁就;侵犯人权的诉讼拖延;有名无实的监外执行等。司法潜规则就像一个幽灵,法无正条,却又深入人心;没有名分,却能登堂入室。当事者心照不宣,暗度陈仓;受害者深恶痛绝,无可奈何。它是一张无形的黑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毒瘤,产生了极其恶劣影响。高一飞:《反思司法潜规则》,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第46-49页。),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司法机构和司法者除了肩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责任外,还负有相应的政治责任、社会或公共责任,这些责任要求,诉讼中的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的同时,也应当对民主政治、社会和公共利益给予必要的考虑。诉讼中必要的政治、社会或公共利益的考虑,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官的法律思维,但这可能是现代司法职能扩张、法官造法或者说推动法律进步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第五编
第十九章 法治和法制
第一节 法治和法制释义
一、法治释义
(一)中西法治概念的历史比较
关于法治有多种不同的界说。中国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强调建法立制、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法家的法治(rule by law) 有别于现代法治(rule of law) , 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它强调用以刑罚为核心的法作为统治社会、处理国事的准则,同时建立依照个人能力授官的官僚制度,使得君主集中权力,运用刑罚统治天下。在一定程度上它仍然是“人治”的一种曲折反映。其一,中国古代社会“一人之治”的现实社会制度,决定了君主和皇帝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翻版。其二,法家法治中的“法”的主要内容是刑罚,是人治传统下“治民”的专制手段。其三,法家的法治是皇帝旨意下的法治,它与人治是互补的。先秦法家的法治与儒家主张的德治都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治国手段,但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主刑辅”),先“德治”、后“法治”就是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适用法律中,非形式逻辑或者说实质推理同样追求法律判断结论的确定性,所不同的是,实质推理的确定性主要不是由推理的形式有效性来决定的,而是由“相同案件必须相同处理”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法律推理结论因人而异,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还将使人们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社会将因此趋于不稳定。因此,适用法律中的非形式逻辑方法并不必然会损害司法公正。
当然,面临各种内部和外部压力的法官,在运用非形式逻辑方法进行法律判断时,如果是基于法律和法治精神以外其他任何考虑,其思维取向就值得怀疑和批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法官在诉讼中面临的各种压力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可能会导致“司法潜规则”的盛行(司法潜规则是指司法机关通行或者认可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或者程序。具体表现为自由裁量权过大(有时是滥用);将错就错的量刑迁就;侵犯人权的诉讼拖延;有名无实的监外执行等。司法潜规则就像一个幽灵,法无正条,却又深入人心;没有名分,却能登堂入室。当事者心照不宣,暗度陈仓;受害者深恶痛绝,无可奈何。它是一张无形的黑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毒瘤,产生了极其恶劣影响。高一飞:《反思司法潜规则》,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第46-49页。),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司法机构和司法者除了肩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责任外,还负有相应的政治责任、社会或公共责任,这些责任要求,诉讼中的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的同时,也应当对民主政治、社会和公共利益给予必要的考虑。诉讼中必要的政治、社会或公共利益的考虑,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官的法律思维,但这可能是现代司法职能扩张、法官造法或者说推动法律进步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第五编
第十九章 法治和法制
第一节 法治和法制释义
一、法治释义
(一)中西法治概念的历史比较
关于法治有多种不同的界说。中国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强调建法立制、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法家的法治(rule by law) 有别于现代法治(rule of law) , 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它强调用以刑罚为核心的法作为统治社会、处理国事的准则,同时建立依照个人能力授官的官僚制度,使得君主集中权力,运用刑罚统治天下。在一定程度上它仍然是“人治”的一种曲折反映。其一,中国古代社会“一人之治”的现实社会制度,决定了君主和皇帝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翻版。其二,法家法治中的“法”的主要内容是刑罚,是人治传统下“治民”的专制手段。其三,法家的法治是皇帝旨意下的法治,它与人治是互补的。先秦法家的法治与儒家主张的德治都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治国手段,但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主刑辅”),先“德治”、后“法治”就是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