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职业化使其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
现代社会的法律职业化不仅意味着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特殊的行当,同时还意味着这个职业是每一个从业者谋生的基本手段。职业领域通行的规范迫使业内的每一个成员以谨守“职业责任”的形式,表达其对职业的忠诚,并以此换取和保持其在业界的地位,长期的生活压力和职业熏陶使其对于生存于其中的社会以及事物的看法,深深地打上了“职业”的烙印。因此,关于“由于法律人掌握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与技能才使得人们承认有法律职业存在”(陈金钊,范春莹:《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载《求是学刊》2006年第4期,第81-86页。)的看法,可能与法律职业的实际状态并不相符,不是“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与技能”使法律人有别于普通人,并因此“使得人们承认有法律职业存在”,而是由于法律职业本身使法律人与普通人有所不同,是法律职业决定法律人形成了他们有别于大众思维的独特的思维方式。
三、法律思维的内容及其特征
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相比较具有特殊性。我国学者对此有不同的概括。有学者把法律思维方式分别与政治、经济、道德和哲学思维方式进行了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概括出法律思维的六个基本特征:(1)以权利义务为线索;(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4)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5)理由优于结论;(6)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3-10页。)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家具有独特的职业思维,这种独特的职业思维具备以下特征:(1)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2)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4)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的明确,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3-18页。)
我们认为,法律思维的内容和特征与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密切相关,可以概括如下:
(1)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通常情况下,法律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并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能任意地改变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这就使得法律人的思维更多表现为一种因循守旧的保守倾向。虽然说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会在某些时候阻碍社会制度的变革,但是,西方国家的大多数民众和其他学者对于法律人的此种保守却普遍保持一种理解乃至尊重的态度。原因在于: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象征,也是古今各国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经验的积累和结晶。尊重经验与传统,崇尚理性而反对标新立异的思维方式,已经成为法律的传统。
(二)法律职业化使其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
现代社会的法律职业化不仅意味着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特殊的行当,同时还意味着这个职业是每一个从业者谋生的基本手段。职业领域通行的规范迫使业内的每一个成员以谨守“职业责任”的形式,表达其对职业的忠诚,并以此换取和保持其在业界的地位,长期的生活压力和职业熏陶使其对于生存于其中的社会以及事物的看法,深深地打上了“职业”的烙印。因此,关于“由于法律人掌握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与技能才使得人们承认有法律职业存在”(陈金钊,范春莹:《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载《求是学刊》2006年第4期,第81-86页。)的看法,可能与法律职业的实际状态并不相符,不是“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与技能”使法律人有别于普通人,并因此“使得人们承认有法律职业存在”,而是由于法律职业本身使法律人与普通人有所不同,是法律职业决定法律人形成了他们有别于大众思维的独特的思维方式。
三、法律思维的内容及其特征
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相比较具有特殊性。我国学者对此有不同的概括。有学者把法律思维方式分别与政治、经济、道德和哲学思维方式进行了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概括出法律思维的六个基本特征:(1)以权利义务为线索;(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4)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5)理由优于结论;(6)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3-10页。)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家具有独特的职业思维,这种独特的职业思维具备以下特征:(1)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2)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4)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的明确,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3-18页。)
我们认为,法律思维的内容和特征与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密切相关,可以概括如下:
(1)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通常情况下,法律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并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能任意地改变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这就使得法律人的思维更多表现为一种因循守旧的保守倾向。虽然说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会在某些时候阻碍社会制度的变革,但是,西方国家的大多数民众和其他学者对于法律人的此种保守却普遍保持一种理解乃至尊重的态度。原因在于: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象征,也是古今各国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经验的积累和结晶。尊重经验与传统,崇尚理性而反对标新立异的思维方式,已经成为法律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