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由于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制度的传统密切相关,必须说明,本书讨论的法律思维主要是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一个应当探讨所有法律思维安排的普遍的法律思维方法论……是不可能的”(〔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
二、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思维是作为主体的人反映和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抽象活动。只有把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其职业活动联系起来考察,我们才可能会理解,为什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其他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离开法律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并没有什么可以值得自豪和信赖的独特性。
(一)法律职业伴随法律的理性化而成熟
在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以前,法律职业阶层的独特的法律思维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
首先,理性的法律意味着法律的合法地位不是凭借某种神秘的力量,或者个人的魅力,或者宗教信仰,或者专制暴力而取得,它与人类追求正义、公平、自由和秩序等价值的理性能力相一致,具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相统一的特性。理性化的法律同时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秩序的建构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这架机器的运转必须要由那些掌握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来操作。而理性法出现以前的神法、习惯法、教会法和专制型的法律,要么是形式与实质均不合理性的,要么只是实质合理,形式不合理,要么正好相反。那时,法律自身还没有取得相对于道德、宗教和世俗政治权力的独立地位,法律运行过程中还有必须服从的更高权威,因而当法律遭遇利益冲突或不同势力的博弈时,必然会让位于其他更高的权威。
其次,法律思维开始于法律从业者作为一个自治的共同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独立的作用。法律职业化或专业化之前,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司法官,由于缺乏必要的独立地位和职业保障,常常因为需要服从或效忠神明、宗教教义、世俗王权或专制政治而不得不背离法律,其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认识和判断就很难依照法律思维来进行。
最后,在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职业伦理还不能对从业者构成必要的道德约束,职业尊荣亦不能形成对从业者捍卫法律的必要的精神鼓舞。当一个社会尚未建立起对法律和职业法律家的基本信任之前,大多数法律人对于是否需要冒险捍卫法律的尊严还心存疑虑。因为,他们既不可能因此而获得来自业界内部的肯定,也不可能因此而获得业界以外的赞赏,但却可能为此失去安身立命的职业,甚至招致杀身横祸。
最后,由于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制度的传统密切相关,必须说明,本书讨论的法律思维主要是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一个应当探讨所有法律思维安排的普遍的法律思维方法论……是不可能的”(〔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
二、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思维是作为主体的人反映和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抽象活动。只有把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其职业活动联系起来考察,我们才可能会理解,为什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其他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离开法律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并没有什么可以值得自豪和信赖的独特性。
(一)法律职业伴随法律的理性化而成熟
在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以前,法律职业阶层的独特的法律思维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
首先,理性的法律意味着法律的合法地位不是凭借某种神秘的力量,或者个人的魅力,或者宗教信仰,或者专制暴力而取得,它与人类追求正义、公平、自由和秩序等价值的理性能力相一致,具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相统一的特性。理性化的法律同时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秩序的建构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这架机器的运转必须要由那些掌握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来操作。而理性法出现以前的神法、习惯法、教会法和专制型的法律,要么是形式与实质均不合理性的,要么只是实质合理,形式不合理,要么正好相反。那时,法律自身还没有取得相对于道德、宗教和世俗政治权力的独立地位,法律运行过程中还有必须服从的更高权威,因而当法律遭遇利益冲突或不同势力的博弈时,必然会让位于其他更高的权威。
其次,法律思维开始于法律从业者作为一个自治的共同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独立的作用。法律职业化或专业化之前,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司法官,由于缺乏必要的独立地位和职业保障,常常因为需要服从或效忠神明、宗教教义、世俗王权或专制政治而不得不背离法律,其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认识和判断就很难依照法律思维来进行。
最后,在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职业伦理还不能对从业者构成必要的道德约束,职业尊荣亦不能形成对从业者捍卫法律的必要的精神鼓舞。当一个社会尚未建立起对法律和职业法律家的基本信任之前,大多数法律人对于是否需要冒险捍卫法律的尊严还心存疑虑。因为,他们既不可能因此而获得来自业界内部的肯定,也不可能因此而获得业界以外的赞赏,但却可能为此失去安身立命的职业,甚至招致杀身横祸。
最后,由于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制度的传统密切相关,必须说明,本书讨论的法律思维主要是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一个应当探讨所有法律思维安排的普遍的法律思维方法论……是不可能的”(〔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
二、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思维是作为主体的人反映和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抽象活动。只有把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其职业活动联系起来考察,我们才可能会理解,为什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其他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离开法律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并没有什么可以值得自豪和信赖的独特性。
(一)法律职业伴随法律的理性化而成熟
在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以前,法律职业阶层的独特的法律思维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
首先,理性的法律意味着法律的合法地位不是凭借某种神秘的力量,或者个人的魅力,或者宗教信仰,或者专制暴力而取得,它与人类追求正义、公平、自由和秩序等价值的理性能力相一致,具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相统一的特性。理性化的法律同时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秩序的建构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这架机器的运转必须要由那些掌握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来操作。而理性法出现以前的神法、习惯法、教会法和专制型的法律,要么是形式与实质均不合理性的,要么只是实质合理,形式不合理,要么正好相反。那时,法律自身还没有取得相对于道德、宗教和世俗政治权力的独立地位,法律运行过程中还有必须服从的更高权威,因而当法律遭遇利益冲突或不同势力的博弈时,必然会让位于其他更高的权威。
其次,法律思维开始于法律从业者作为一个自治的共同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独立的作用。法律职业化或专业化之前,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司法官,由于缺乏必要的独立地位和职业保障,常常因为需要服从或效忠神明、宗教教义、世俗王权或专制政治而不得不背离法律,其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认识和判断就很难依照法律思维来进行。
最后,在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职业伦理还不能对从业者构成必要的道德约束,职业尊荣亦不能形成对从业者捍卫法律的必要的精神鼓舞。当一个社会尚未建立起对法律和职业法律家的基本信任之前,大多数法律人对于是否需要冒险捍卫法律的尊严还心存疑虑。因为,他们既不可能因此而获得来自业界内部的肯定,也不可能因此而获得业界以外的赞赏,但却可能为此失去安身立命的职业,甚至招致杀身横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