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什么是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理论关注的是结果的可接受性问题,它将立法、司法看成一种由各方参与的活动和作出决策的过程,一种价值判断和协商的过程,这一过程旨在得到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季卫东认为:“在这里,研究的焦点不是作为客观的成文法……而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律家之间以及市民社会内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主观与客观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这里变成了主观与主观之间的互动关系。”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对法律解释而言,法律论证理论主要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justification) 的过程。法律论证关注的是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以及判决结论是如何成为可接受的,前者体现为法律论证中的价值决策问题,后者则涉及价值决策的方法问题。
(三)法律论证的目的和特点
法律论证理论是伴随现代生活的多样性和法律应对能力的相对薄弱提出的,它旨在突破此前三段论式的法律形式推理的局限性和僵化性,并给出一套新的方法和进路。
法律论证有如下特点:
首先,法律论证往往发生在疑难案件中,发生在对前提的选择和正当性论证中。疑难案件是特殊事实要求特殊处理的案件,不是有关案件事实的疑难案件,而是有关法律规则的疑难案件,其主要体现在:(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这种模糊不是文字上的模糊,而是实质内容的模糊。如果要进行法律解释,这种解释已经不是文义解释,而是目的解释或价值解释,必然涉及价值评价、价值选择和价值决策。(2)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也就是出现了通常所讲的“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的情况。(3)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或者法律中出现两种以上需要选择适用的、相互抵触的条款,例如当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4)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即某一行为或关系是不合法的,但是从经济、政治、伦理的角度讲,是合理的;或者反过来,从法律上讲是合法的,但从其他角度讲却是不合理的。
其次,法律论证无法回避到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中如果没有价值判断将寸步难行。尤其在疑难案件中,面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和价值,对决策结果的正当化过程成为法律论证关注的问题。
最后,法律论证是各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和这种活动的结果。法律决策突破了此前形式逻辑推理的平面化、单一化进路,而将司法过程看成一种各方参与和交涉的过程,旨在通过这一过程达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强调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及合理性。
(二)什么是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理论关注的是结果的可接受性问题,它将立法、司法看成一种由各方参与的活动和作出决策的过程,一种价值判断和协商的过程,这一过程旨在得到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季卫东认为:“在这里,研究的焦点不是作为客观的成文法……而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律家之间以及市民社会内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主观与客观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这里变成了主观与主观之间的互动关系。”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对法律解释而言,法律论证理论主要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justification) 的过程。法律论证关注的是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以及判决结论是如何成为可接受的,前者体现为法律论证中的价值决策问题,后者则涉及价值决策的方法问题。
(三)法律论证的目的和特点
法律论证理论是伴随现代生活的多样性和法律应对能力的相对薄弱提出的,它旨在突破此前三段论式的法律形式推理的局限性和僵化性,并给出一套新的方法和进路。
法律论证有如下特点:
首先,法律论证往往发生在疑难案件中,发生在对前提的选择和正当性论证中。疑难案件是特殊事实要求特殊处理的案件,不是有关案件事实的疑难案件,而是有关法律规则的疑难案件,其主要体现在:(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这种模糊不是文字上的模糊,而是实质内容的模糊。如果要进行法律解释,这种解释已经不是文义解释,而是目的解释或价值解释,必然涉及价值评价、价值选择和价值决策。(2)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也就是出现了通常所讲的“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的情况。(3)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或者法律中出现两种以上需要选择适用的、相互抵触的条款,例如当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4)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即某一行为或关系是不合法的,但是从经济、政治、伦理的角度讲,是合理的;或者反过来,从法律上讲是合法的,但从其他角度讲却是不合理的。
其次,法律论证无法回避到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中如果没有价值判断将寸步难行。尤其在疑难案件中,面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和价值,对决策结果的正当化过程成为法律论证关注的问题。
最后,法律论证是各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和这种活动的结果。法律决策突破了此前形式逻辑推理的平面化、单一化进路,而将司法过程看成一种各方参与和交涉的过程,旨在通过这一过程达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强调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