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世纪以来,社会利益受到极大的强调和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日趋显著;同时,伴随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机械解释法律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因而民法法系开始倾向于对法的自由解释,强调通过解释得出合乎社会的、道德的和法律精神的结果,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主旨;并认为,法律解释不必遵循哪种规则,不必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持这种意见的一个典型代表是法国的民法学家弗朗梭瓦.热内(Francois Geny) , 他在1899年发表的名篇《法律解释和私法的渊源》(Methode d'interpretation et sourcesen droit prive positif)(Francois Geny, Methode d'interpretation et sources en droit prive positif:Essai critique,Paris:Libraire general.de Droit, 1932.)中主张法官依靠理性、良心和直觉进行判断, 同时结合社会利益的需要自由地寻找判决结论,无须受法律文本的制约。传统上,民法法系国家比较倾向于自由解释,而普通法系则比较倾向于严格解释。但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都倾向于法的自由解释。
就法律解释的关注点而言,西方法律解释理论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技术、推理方法以及影响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其他因素。一方面,西方法学理论自19世纪以来对法律解释问题的探讨大多是围绕司法判决中法官适用、解释法律的方法和活动展开的。其背后的理论脉络是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国家权力制衡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限制在何种范围内?如何进行限制?在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无权拒绝审理,他必须给出判决结论。因而,法官填补法律漏洞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一种或可能成为一种“立法”活动,从而僭越立法机关的权力。因此,无论是民法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审慎地认为法官应当“发现"或“找到”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法律解释理论也主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另一方面,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手段上分析,对民法法系而言,法律解释关注的是如何将成文法的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将个案中的具体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对行为模式的抽象规定中,由此得出判决结论。为此,民法法系在推理形式上遵循演绎推理的典型代表——三段论的模式, 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rule) 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fact) 结合起来得出判决结论(decision) 。对普通法系而言, 法官需要从此前的类似先例(case) 中找到与本案事实最为相似的判例, 从中推出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rule) , 得出判决结论(decision) 。因而其在形式上遵循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伴随20世纪法社会学的兴起,两大法系的法律解释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例如在一定限度内将成文法和判例同时作为法律解释的渊源,并引进新的视角,在法律解释中借鉴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等等。
19-20世纪以来,社会利益受到极大的强调和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日趋显著;同时,伴随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机械解释法律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因而民法法系开始倾向于对法的自由解释,强调通过解释得出合乎社会的、道德的和法律精神的结果,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主旨;并认为,法律解释不必遵循哪种规则,不必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持这种意见的一个典型代表是法国的民法学家弗朗梭瓦.热内(Francois Geny) , 他在1899年发表的名篇《法律解释和私法的渊源》(Methode d'interpretation et sourcesen droit prive positif)(Francois Geny, Methode d'interpretation et sources en droit prive positif:Essai critique,Paris:Libraire general.de Droit, 1932.)中主张法官依靠理性、良心和直觉进行判断, 同时结合社会利益的需要自由地寻找判决结论,无须受法律文本的制约。传统上,民法法系国家比较倾向于自由解释,而普通法系则比较倾向于严格解释。但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都倾向于法的自由解释。
就法律解释的关注点而言,西方法律解释理论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技术、推理方法以及影响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其他因素。一方面,西方法学理论自19世纪以来对法律解释问题的探讨大多是围绕司法判决中法官适用、解释法律的方法和活动展开的。其背后的理论脉络是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国家权力制衡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限制在何种范围内?如何进行限制?在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无权拒绝审理,他必须给出判决结论。因而,法官填补法律漏洞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一种或可能成为一种“立法”活动,从而僭越立法机关的权力。因此,无论是民法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审慎地认为法官应当“发现"或“找到”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法律解释理论也主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另一方面,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手段上分析,对民法法系而言,法律解释关注的是如何将成文法的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将个案中的具体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对行为模式的抽象规定中,由此得出判决结论。为此,民法法系在推理形式上遵循演绎推理的典型代表——三段论的模式, 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rule) 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fact) 结合起来得出判决结论(decision) 。对普通法系而言, 法官需要从此前的类似先例(case) 中找到与本案事实最为相似的判例, 从中推出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rule) , 得出判决结论(decision) 。因而其在形式上遵循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伴随20世纪法社会学的兴起,两大法系的法律解释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例如在一定限度内将成文法和判例同时作为法律解释的渊源,并引进新的视角,在法律解释中借鉴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等等。
另一方面,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手段上分析,对民法法系而言,法律解释关注的是如何将成文法的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将个案中的具体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对行为模式的抽象规定中,由此得出判决结论。为此,民法法系在推理形式上遵循演绎推理的典型代表——三段论的模式, 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rule) 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fact) 结合起来得出判决结论(decision) 。对普通法系而言, 法官需要从此前的类似先例(case) 中找到与本案事实最为相似的判例, 从中推出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rule) , 得出判决结论(decision) 。因而其在形式上遵循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伴随20世纪法社会学的兴起,两大法系的法律解释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例如在一定限度内将成文法和判例同时作为法律解释的渊源,并引进新的视角,在法律解释中借鉴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等等。
19-20世纪以来,社会利益受到极大的强调和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日趋显著;同时,伴随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机械解释法律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因而民法法系开始倾向于对法的自由解释,强调通过解释得出合乎社会的、道德的和法律精神的结果,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主旨;并认为,法律解释不必遵循哪种规则,不必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持这种意见的一个典型代表是法国的民法学家弗朗梭瓦.热内(Francois Geny) , 他在1899年发表的名篇《法律解释和私法的渊源》(Methode d'interpretation et sourcesen droit prive positif)(Francois Geny, Methode d'interpretation et sources en droit prive positif:Essai critique,Paris:Libraire general.de Droit, 1932.)中主张法官依靠理性、良心和直觉进行判断, 同时结合社会利益的需要自由地寻找判决结论,无须受法律文本的制约。传统上,民法法系国家比较倾向于自由解释,而普通法系则比较倾向于严格解释。但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都倾向于法的自由解释。
就法律解释的关注点而言,西方法律解释理论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技术、推理方法以及影响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其他因素。一方面,西方法学理论自19世纪以来对法律解释问题的探讨大多是围绕司法判决中法官适用、解释法律的方法和活动展开的。其背后的理论脉络是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国家权力制衡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限制在何种范围内?如何进行限制?在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无权拒绝审理,他必须给出判决结论。因而,法官填补法律漏洞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一种或可能成为一种“立法”活动,从而僭越立法机关的权力。因此,无论是民法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审慎地认为法官应当“发现"或“找到”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法律解释理论也主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另一方面,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手段上分析,对民法法系而言,法律解释关注的是如何将成文法的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将个案中的具体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对行为模式的抽象规定中,由此得出判决结论。为此,民法法系在推理形式上遵循演绎推理的典型代表——三段论的模式, 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rule) 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fact) 结合起来得出判决结论(decision) 。对普通法系而言, 法官需要从此前的类似先例(case) 中找到与本案事实最为相似的判例, 从中推出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rule) , 得出判决结论(decision) 。因而其在形式上遵循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伴随20世纪法社会学的兴起,两大法系的法律解释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例如在一定限度内将成文法和判例同时作为法律解释的渊源,并引进新的视角,在法律解释中借鉴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