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都皇帝(Augustus) 开创了授予法学家特许权的制度, 从而他们可以依赖皇帝授予的特权在案件中给出法律意见。此后,哈德良(Hardrian) 皇帝下令, 当法学家们在某一问题上的意见一致时,法官在判决中应当遵守他们的意见;当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时,法官有权选择他认为最合理的意见。在这一时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将他们的解释和对法律问题的观点进行汇编并著书立说。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法学著作或是有关法律争诉的汇编,或者是对诸如《十二表法》或古代城市习惯法等市民法的评论。后来出现了对裁判官告示的评论以及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法律意见的正规汇编。(见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I,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第二章第五节“罗马法学家和法学教师”(Roman Jurists and Law Teachers) , pp, 38-42。)公元426年,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丁(Placidus Valentinianus) 颁布《学说引证法》(Lex Citand, Law of Citation) , 正式承认盖尤斯(Gaius) 、保罗(Paul) 、乌尔比安(Ulpian) 、帕皮尼安(Papinian) 和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 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 并规定, 凡法律问题未明文规定的,应当根据五大法学家的解答予以解决,如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则取多数意见,人数相同时则以帕皮尼安的解释为准。
由此可见,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是伴随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由职业法学家将罗马法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的典范,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建立起来并开始被公开地讲授和传播。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律解释
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解释。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挖掘出土的秦代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汉代,法律解释随着律学的兴起进一步发展。律学就是以儒家学说对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释法学。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解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第二,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就是说,在法律解释中应当掌握维护封建等级名分这一核心原则,要把握大旨,去除细苛,不拘泥于“小理”。
(三)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解释
17-18世纪,欧洲兴起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运动,以1804年拿破仑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典范。这一时期,欧洲大陆各国在法律解释理论上倾向于严格解释,即禁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认为并相信法律文本已经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可能情形都容纳进来了,法官只需简单地运用演绎推理就能够得出结论,他就如同“自动售货机”,其工作就是“输入”案件事实,并机械地得出判决结论。由此,民法法系各国发展出各种针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和技术, 法律解释中的诠释方法([英语] school of exegesis, [法语]I'ecole de I'exegese, [德语] Schule der Exegese) 就是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
奥古斯都皇帝(Augustus) 开创了授予法学家特许权的制度, 从而他们可以依赖皇帝授予的特权在案件中给出法律意见。此后,哈德良(Hardrian) 皇帝下令, 当法学家们在某一问题上的意见一致时,法官在判决中应当遵守他们的意见;当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时,法官有权选择他认为最合理的意见。在这一时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将他们的解释和对法律问题的观点进行汇编并著书立说。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法学著作或是有关法律争诉的汇编,或者是对诸如《十二表法》或古代城市习惯法等市民法的评论。后来出现了对裁判官告示的评论以及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法律意见的正规汇编。(见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I,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第二章第五节“罗马法学家和法学教师”(Roman Jurists and Law Teachers) , pp, 38-42。)公元426年,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丁(Placidus Valentinianus) 颁布《学说引证法》(Lex Citand, Law of Citation) , 正式承认盖尤斯(Gaius) 、保罗(Paul) 、乌尔比安(Ulpian) 、帕皮尼安(Papinian) 和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 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 并规定, 凡法律问题未明文规定的,应当根据五大法学家的解答予以解决,如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则取多数意见,人数相同时则以帕皮尼安的解释为准。
由此可见,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是伴随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由职业法学家将罗马法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的典范,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建立起来并开始被公开地讲授和传播。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律解释
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解释。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挖掘出土的秦代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汉代,法律解释随着律学的兴起进一步发展。律学就是以儒家学说对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释法学。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解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第二,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就是说,在法律解释中应当掌握维护封建等级名分这一核心原则,要把握大旨,去除细苛,不拘泥于“小理”。
(三)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解释
17-18世纪,欧洲兴起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运动,以1804年拿破仑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典范。这一时期,欧洲大陆各国在法律解释理论上倾向于严格解释,即禁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认为并相信法律文本已经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可能情形都容纳进来了,法官只需简单地运用演绎推理就能够得出结论,他就如同“自动售货机”,其工作就是“输入”案件事实,并机械地得出判决结论。由此,民法法系各国发展出各种针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和技术, 法律解释中的诠释方法([英语] school of exegesis, [法语]I'ecole de I'exegese, [德语] Schule der Exegese) 就是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
奥古斯都皇帝(Augustus) 开创了授予法学家特许权的制度, 从而他们可以依赖皇帝授予的特权在案件中给出法律意见。此后,哈德良(Hardrian) 皇帝下令, 当法学家们在某一问题上的意见一致时,法官在判决中应当遵守他们的意见;当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时,法官有权选择他认为最合理的意见。在这一时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将他们的解释和对法律问题的观点进行汇编并著书立说。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法学著作或是有关法律争诉的汇编,或者是对诸如《十二表法》或古代城市习惯法等市民法的评论。后来出现了对裁判官告示的评论以及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法律意见的正规汇编。(见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I,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第二章第五节“罗马法学家和法学教师”(Roman Jurists and Law Teachers) , pp, 38-42。)公元426年,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丁(Placidus Valentinianus) 颁布《学说引证法》(Lex Citand, Law of Citation) , 正式承认盖尤斯(Gaius) 、保罗(Paul) 、乌尔比安(Ulpian) 、帕皮尼安(Papinian) 和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 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 并规定, 凡法律问题未明文规定的,应当根据五大法学家的解答予以解决,如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则取多数意见,人数相同时则以帕皮尼安的解释为准。
由此可见,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是伴随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由职业法学家将罗马法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的典范,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建立起来并开始被公开地讲授和传播。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律解释
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解释。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挖掘出土的秦代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汉代,法律解释随着律学的兴起进一步发展。律学就是以儒家学说对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释法学。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解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第二,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就是说,在法律解释中应当掌握维护封建等级名分这一核心原则,要把握大旨,去除细苛,不拘泥于“小理”。
(三)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解释
17-18世纪,欧洲兴起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运动,以1804年拿破仑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典范。这一时期,欧洲大陆各国在法律解释理论上倾向于严格解释,即禁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认为并相信法律文本已经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可能情形都容纳进来了,法官只需简单地运用演绎推理就能够得出结论,他就如同“自动售货机”,其工作就是“输入”案件事实,并机械地得出判决结论。由此,民法法系各国发展出各种针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和技术, 法律解释中的诠释方法([英语] school of exegesis, [法语]I'ecole de I'exegese, [德语] Schule der Exegese) 就是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