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1982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限是明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对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国务院应当有权解释行政法规,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权对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应当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法律解释的原理,上述法律解释主体亦可以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对自己所立的法进行解释。
(二)立法法确立的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立法法的公布和实施,带来了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新格局。特别是立法法确立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这一法律解释体制是整个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核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第一,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二,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法律解释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立法法没有规定法规、规章的解释制度,在这些方面的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可以比照法律解释制度理解和建置。立法法也没有就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事实上所存在的法律解释权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这方面的制度尚待正式建立和完善。
五、法律解释的历史和理论
(一)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律解释
这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职业性的法律解释。罗马法学家的一个重要活动就是对法律上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他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1982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限是明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对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国务院应当有权解释行政法规,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权对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应当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法律解释的原理,上述法律解释主体亦可以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对自己所立的法进行解释。
(二)立法法确立的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立法法的公布和实施,带来了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新格局。特别是立法法确立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这一法律解释体制是整个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核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第一,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二,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法律解释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立法法没有规定法规、规章的解释制度,在这些方面的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可以比照法律解释制度理解和建置。立法法也没有就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事实上所存在的法律解释权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这方面的制度尚待正式建立和完善。
五、法律解释的历史和理论
(一)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律解释
这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职业性的法律解释。罗马法学家的一个重要活动就是对法律上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他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1982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限是明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对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国务院应当有权解释行政法规,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权对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应当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法律解释的原理,上述法律解释主体亦可以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对自己所立的法进行解释。
(二)立法法确立的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立法法的公布和实施,带来了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新格局。特别是立法法确立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这一法律解释体制是整个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核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第一,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二,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法律解释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立法法没有规定法规、规章的解释制度,在这些方面的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可以比照法律解释制度理解和建置。立法法也没有就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事实上所存在的法律解释权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这方面的制度尚待正式建立和完善。
五、法律解释的历史和理论
(一)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律解释
这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职业性的法律解释。罗马法学家的一个重要活动就是对法律上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他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