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定解释权限划分或权力归属问题。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也就是当代中国法定解释体制。50年来这个体制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阶段划分,可以用立法法的公布实施为界标。
(一) 立法法之前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是没有或很少行使法律解释职权的,这些国家的法律解释权力大都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比如在美国,国会极少对自己的法律进行解释,即使宪法解释权也不在国会。自通过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谋取宪法解释权后,法律解释权就一直为联邦最高法院所拥有。在类似美国这样的国家,较少使用立法解释这样的概念,谈到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指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即对立法的司法解释。
在中国,随着法定解释权限的划分得以明确化,法律解释体制逐渐发展。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解释权限划分体制:(1)凡关于法律、法令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如果两院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4)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据此,人们一般认为,中国已基本形成完整的法律解释体制,这一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各有关国家机关分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凡属“进一步明确界限”范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解释实施监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有原则性分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这表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体制中的主导地位。法律解释体制的分工配合的特征表现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在法律解释体制上的关系,是“进一步明确界限”和“具体应用”之间的分工配合关系。
四、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定解释权限划分或权力归属问题。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也就是当代中国法定解释体制。50年来这个体制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阶段划分,可以用立法法的公布实施为界标。
(一) 立法法之前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是没有或很少行使法律解释职权的,这些国家的法律解释权力大都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比如在美国,国会极少对自己的法律进行解释,即使宪法解释权也不在国会。自通过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谋取宪法解释权后,法律解释权就一直为联邦最高法院所拥有。在类似美国这样的国家,较少使用立法解释这样的概念,谈到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指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即对立法的司法解释。
在中国,随着法定解释权限的划分得以明确化,法律解释体制逐渐发展。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解释权限划分体制:(1)凡关于法律、法令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如果两院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4)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据此,人们一般认为,中国已基本形成完整的法律解释体制,这一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各有关国家机关分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凡属“进一步明确界限”范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解释实施监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有原则性分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这表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体制中的主导地位。法律解释体制的分工配合的特征表现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在法律解释体制上的关系,是“进一步明确界限”和“具体应用”之间的分工配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