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的实现,采取契约形式有诸多意义。对政府这种重要的国家权力主体而言,它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采取契约方式,好处至少有:首先,采取契约方式可以使各方的关系得以简化,使他们有可能就契约的实行问题直接接触,并使关注契约实行的机关直接保证和推动契约的实行。其次,可以用契约形式精确地调整各方面关系,明确规定这些关系的参与者所关注的某些事项。而管理机关在采取发布命令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的情况下,难以避免一个突出的弊病,就是以自身为出发点而不能保证对另一方的利益予以精确全面的考虑。再次,为更好地监督管理机关而进行的契约式活动,有效地促进了相应活动的加强。最后,契约形式还能对国家管理的公开化和民主化作出重要贡献。(〔俄〕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在拉扎列夫看来,国家权力资源实现过程中的契约形式,比传统的以宪法、法律确立和调控国家权力的法的形式,显然更为广泛、更为重要。采行契约形式以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这一点在相当程度上还预示着国家权力法定形式的一种前景。(同上书,第316-317页。)这种观念,把契约方式视为国家权力法定形式的一种主流形式,而不是把契约方式主要视为甚至仅仅视为私权利的法定形式,是同宪政、民主、法治的发展趋向相吻合的。
以法的形式调控权力资源,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态,其中基本的形态有两种:其一,以法的形式使权力资源固化下来,并以法的形式保障权力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和实现其价值;其二,以法的形式限制或控制权力资源,使其尽量减少负面作用。
除法定形式外,还有非法定形式。非法定形式的范围,取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内容等方面的条件。一般说,专制性质的国家权力,在其实现过程中,非法定形式的范围远远大于其他特质的国家权力,因为权力越是高度集中,政治越是专制,对法律调控也就越是抵触;而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的实现,则更多地采取法定形式。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事务和技术性事务方面,国家权力的实现比之政治性较强的事务,往往更多采取非法定形式。例如,在实现国家权力过程中,国家机关日常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方式之类的活动,又如编制工作报告、为立法准备资料之类的物质技术活动,就不一定要采取法定形式,甚至不必采取法定形式。
国家权力的实现,采取契约形式有诸多意义。对政府这种重要的国家权力主体而言,它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采取契约方式,好处至少有:首先,采取契约方式可以使各方的关系得以简化,使他们有可能就契约的实行问题直接接触,并使关注契约实行的机关直接保证和推动契约的实行。其次,可以用契约形式精确地调整各方面关系,明确规定这些关系的参与者所关注的某些事项。而管理机关在采取发布命令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的情况下,难以避免一个突出的弊病,就是以自身为出发点而不能保证对另一方的利益予以精确全面的考虑。再次,为更好地监督管理机关而进行的契约式活动,有效地促进了相应活动的加强。最后,契约形式还能对国家管理的公开化和民主化作出重要贡献。(〔俄〕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在拉扎列夫看来,国家权力资源实现过程中的契约形式,比传统的以宪法、法律确立和调控国家权力的法的形式,显然更为广泛、更为重要。采行契约形式以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这一点在相当程度上还预示着国家权力法定形式的一种前景。(同上书,第316-317页。)这种观念,把契约方式视为国家权力法定形式的一种主流形式,而不是把契约方式主要视为甚至仅仅视为私权利的法定形式,是同宪政、民主、法治的发展趋向相吻合的。
以法的形式调控权力资源,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态,其中基本的形态有两种:其一,以法的形式使权力资源固化下来,并以法的形式保障权力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和实现其价值;其二,以法的形式限制或控制权力资源,使其尽量减少负面作用。
除法定形式外,还有非法定形式。非法定形式的范围,取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内容等方面的条件。一般说,专制性质的国家权力,在其实现过程中,非法定形式的范围远远大于其他特质的国家权力,因为权力越是高度集中,政治越是专制,对法律调控也就越是抵触;而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的实现,则更多地采取法定形式。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事务和技术性事务方面,国家权力的实现比之政治性较强的事务,往往更多采取非法定形式。例如,在实现国家权力过程中,国家机关日常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方式之类的活动,又如编制工作报告、为立法准备资料之类的物质技术活动,就不一定要采取法定形式,甚至不必采取法定形式。
国家权力的实现,采取契约形式有诸多意义。对政府这种重要的国家权力主体而言,它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采取契约方式,好处至少有:首先,采取契约方式可以使各方的关系得以简化,使他们有可能就契约的实行问题直接接触,并使关注契约实行的机关直接保证和推动契约的实行。其次,可以用契约形式精确地调整各方面关系,明确规定这些关系的参与者所关注的某些事项。而管理机关在采取发布命令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的情况下,难以避免一个突出的弊病,就是以自身为出发点而不能保证对另一方的利益予以精确全面的考虑。再次,为更好地监督管理机关而进行的契约式活动,有效地促进了相应活动的加强。最后,契约形式还能对国家管理的公开化和民主化作出重要贡献。(〔俄〕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在拉扎列夫看来,国家权力资源实现过程中的契约形式,比传统的以宪法、法律确立和调控国家权力的法的形式,显然更为广泛、更为重要。采行契约形式以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这一点在相当程度上还预示着国家权力法定形式的一种前景。(同上书,第316-317页。)这种观念,把契约方式视为国家权力法定形式的一种主流形式,而不是把契约方式主要视为甚至仅仅视为私权利的法定形式,是同宪政、民主、法治的发展趋向相吻合的。
以法的形式调控权力资源,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态,其中基本的形态有两种:其一,以法的形式使权力资源固化下来,并以法的形式保障权力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和实现其价值;其二,以法的形式限制或控制权力资源,使其尽量减少负面作用。
除法定形式外,还有非法定形式。非法定形式的范围,取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内容等方面的条件。一般说,专制性质的国家权力,在其实现过程中,非法定形式的范围远远大于其他特质的国家权力,因为权力越是高度集中,政治越是专制,对法律调控也就越是抵触;而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的实现,则更多地采取法定形式。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事务和技术性事务方面,国家权力的实现比之政治性较强的事务,往往更多采取非法定形式。例如,在实现国家权力过程中,国家机关日常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方式之类的活动,又如编制工作报告、为立法准备资料之类的物质技术活动,就不一定要采取法定形式,甚至不必采取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