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力资源调控的传统形式和新形式
国家要实现自己的职能,需要通过享有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亦即国家权力主体的种种具体活动,使其得以实现(在我看来,国家权力主体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实际上,无论古今,以非国家机关形式存在的某些个人,也经常是国家权力的握有者和行使者;在现今时代,以非国家机关形式存在的某些组织,经常是甚至长期是国家权力的握有者和行使者,这样的情形绝非鲜见。所以,把国家权力主体仅仅同国家机关联系起来,讲到国家权力主体,就以为只有国家机关才是国家权力主体,这样的意识和理念,显然是过于老派的意识和理念了。),国家职能实现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国家职能的实现或国家权力的实现,可以有法定形式和非法定形式之分。采取法定形式是指国家权力主体依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法律秩序中实现国家职能。
按传统观念看,国家权力体系中不同的权力主要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权力的行使,通常是在这三种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框架中进行的。国家权力的实现,最常见的法定形式也就是同这三种权力相对应的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主体创立、变更和废除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二种形式是国家权力主体执行法律规范规定的活动,最后,第三种形式是保护法律规范不受破坏的活动。”(〔俄〕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这些国家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通常采取命令的调整方式。
从新近的眼光看来,国家权力的实现所采取的法定形式,也扩及国家权力主体之间、国家权力主体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所广为采用的契约形式或协议形式。也就是以契约的形式连接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主体与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某种共同目标,以协调其活动为直接目的而签订的。在国家权力主体之间,契约主要是用来调整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契约的主要内容,更多地体现为注意确立相互之间的责任,主要是下级国家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责任。在国家权力主体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主要是对上级国家机关和上级社会组织的责任。在国家权力主体与公民之间,契约内容的很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承认和支持,二是国家权力主体对公民的允诺、保护和一定程度的管理。
四、权力资源调控的传统形式和新形式
国家要实现自己的职能,需要通过享有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亦即国家权力主体的种种具体活动,使其得以实现(在我看来,国家权力主体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实际上,无论古今,以非国家机关形式存在的某些个人,也经常是国家权力的握有者和行使者;在现今时代,以非国家机关形式存在的某些组织,经常是甚至长期是国家权力的握有者和行使者,这样的情形绝非鲜见。所以,把国家权力主体仅仅同国家机关联系起来,讲到国家权力主体,就以为只有国家机关才是国家权力主体,这样的意识和理念,显然是过于老派的意识和理念了。),国家职能实现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国家职能的实现或国家权力的实现,可以有法定形式和非法定形式之分。采取法定形式是指国家权力主体依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法律秩序中实现国家职能。
按传统观念看,国家权力体系中不同的权力主要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权力的行使,通常是在这三种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框架中进行的。国家权力的实现,最常见的法定形式也就是同这三种权力相对应的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主体创立、变更和废除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二种形式是国家权力主体执行法律规范规定的活动,最后,第三种形式是保护法律规范不受破坏的活动。”(〔俄〕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这些国家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通常采取命令的调整方式。
从新近的眼光看来,国家权力的实现所采取的法定形式,也扩及国家权力主体之间、国家权力主体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所广为采用的契约形式或协议形式。也就是以契约的形式连接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主体与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某种共同目标,以协调其活动为直接目的而签订的。在国家权力主体之间,契约主要是用来调整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契约的主要内容,更多地体现为注意确立相互之间的责任,主要是下级国家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责任。在国家权力主体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主要是对上级国家机关和上级社会组织的责任。在国家权力主体与公民之间,契约内容的很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承认和支持,二是国家权力主体对公民的允诺、保护和一定程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