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力资源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
权力的种种滥用和误用,是权利经常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反过来,权利的羸弱,也是权力往往得以恣肆的一个重要条件。要保障权利,就要对权力作必要的限制或调控;要限制或调控权力,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注重以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权利。在法治国家,对权力的制约,主要依靠三种方式: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其中前两种方式主要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和运行;后一种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并非采取法的形式,只是在必要时也可以把某些对权力的道德制约上升为法律制约的形式。
以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法的形式宣告权利的存在。法每宣告一项权利,就等于宣告了一项权力的禁区;法宣告多少权利,就等于宣告权力受到多大的限制。反过来也可以说,权力受到多大限制,等于权利受到多大程度的保障。所以,博登海默写道:“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会试图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而它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当这样一种权利结构建立起来时,法律就会努力保护它,使其免受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波斯纳在谈到美国宪法的权利保护问题时也指出这两者的关联:美国宪法所保护的许多权利都同反对权力垄断的分权制度相关;对于权利来说,政府权力是具有威胁力的另一面。宪法要保护权利,就要限制政府的权力。(〔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1页。)
权利总是同自由相联的,保障权利同保障自由自然是相通的,而保障自由同保障权利一样,需要有法律秩序。这里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法治环境下,自由只有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二是国家以何种形式、在何种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不危及个人自由、不陷入任意的问题。“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基本问题。他引证了以洛克为首的英国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他们用鼓吹法律是自由的保护伞来回答这个问题。他们的法治思想把国家的强制力限制在公布和执行正当行为的普遍规则上。在这里,国家凌驾于公民之上的权力得到了限制。”([德]格尔哈德.帕普克主编:《知识、自由与秩序》,黄冰源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两个层面的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自由离不开法律秩序。一国法律秩序容纳多大程度的自由,不能根据抽象的理论来判定,而应由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来决定。“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地方,如果少数人企图用武力攫取权力并煽动这种企图,那是可以合乎情理地加以禁止的,理由是守法的多数人有权利享受宁静的生活,假如他们能够获得这种生活的话。一切并非煽动破坏法律的宣传都应该容许,而且法律要宽大,其宽大程度应该适应于技术的功效和秩序的维持。”(〔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8页。)
(二)权力资源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
权力的种种滥用和误用,是权利经常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反过来,权利的羸弱,也是权力往往得以恣肆的一个重要条件。要保障权利,就要对权力作必要的限制或调控;要限制或调控权力,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注重以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权利。在法治国家,对权力的制约,主要依靠三种方式: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其中前两种方式主要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和运行;后一种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并非采取法的形式,只是在必要时也可以把某些对权力的道德制约上升为法律制约的形式。
以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法的形式宣告权利的存在。法每宣告一项权利,就等于宣告了一项权力的禁区;法宣告多少权利,就等于宣告权力受到多大的限制。反过来也可以说,权力受到多大限制,等于权利受到多大程度的保障。所以,博登海默写道:“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会试图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而它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当这样一种权利结构建立起来时,法律就会努力保护它,使其免受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波斯纳在谈到美国宪法的权利保护问题时也指出这两者的关联:美国宪法所保护的许多权利都同反对权力垄断的分权制度相关;对于权利来说,政府权力是具有威胁力的另一面。宪法要保护权利,就要限制政府的权力。(〔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1页。)
权利总是同自由相联的,保障权利同保障自由自然是相通的,而保障自由同保障权利一样,需要有法律秩序。这里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法治环境下,自由只有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二是国家以何种形式、在何种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不危及个人自由、不陷入任意的问题。“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基本问题。他引证了以洛克为首的英国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他们用鼓吹法律是自由的保护伞来回答这个问题。他们的法治思想把国家的强制力限制在公布和执行正当行为的普遍规则上。在这里,国家凌驾于公民之上的权力得到了限制。”([德]格尔哈德.帕普克主编:《知识、自由与秩序》,黄冰源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两个层面的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自由离不开法律秩序。一国法律秩序容纳多大程度的自由,不能根据抽象的理论来判定,而应由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来决定。“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地方,如果少数人企图用武力攫取权力并煽动这种企图,那是可以合乎情理地加以禁止的,理由是守法的多数人有权利享受宁静的生活,假如他们能够获得这种生活的话。一切并非煽动破坏法律的宣传都应该容许,而且法律要宽大,其宽大程度应该适应于技术的功效和秩序的维持。”(〔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