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问题也就是政府权力问题。政府权力对法律调控是有本能的抵触的。罗素指出:“在近代读者看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很革命的,很难看出何以这本书使一些政府大为震惊。照我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它企图把政府权力建立在基于理性的公约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于君主的迷信尊崇之上。”(〔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1页。)罗素的这一见解是可以认同的,他这里所说的理性的公约,也就是理性的法律关系。主张把政府权力建立在理性的法律关系之上,这是对政府权力本性击中要害的点击。
运用法律调控权力,另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是运用法律对最高权力实行有效调控。主权和最高治权都属于最高权力的范畴,其中最高治权是法律调控的重中之重。最高权力在不同时代和国家握于不同主体之手。现今时代,大多数国家实行人民主权制度,人民是主权的握有者;而治权则或由议会行使,或由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或由内阁、委员会行使,在有的国家,也由有关执政党行使。以法律调控最高权力,就要以法律规定最高治权的范围、内容和行使程序,以避免最高治权虢夺或侵越其他权力和权利。主权是否受法律调控,人们有不同的意见。我们以为,在法治环境下,主权也应当受法律调控。这一则因为主权也是权力的一种,没有法律调控,它也会表现出一般权力必然要表现出来的弊病;二则因为,没有法律调控,主权的行使往往会出现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局面,甚至使少数人的正当权利被多数人所侵越。
对中央权力及其同地方权力的关系予以法律调控,也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联邦制国家存在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问题,单一制国家也有这种问题。应当着力研究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权力范围和权力关系,以法律调控的形式使其明确化。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既要坚持中央的强有力领导,又要给地方一定的独立性。50年前,毛泽东就说过:“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都没有。”(毛泽东著:《论十大关系》,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0-91页。)如果只搞中央集权而不给地方以必要的自主性,那就会出现托克维尔所说的情形:使整个社会永远处于被官员们惯于称之为良好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那种昏昏欲睡的循规蹈矩的状态。中央集权长于保守而短于创新。当它激起社会发生巨大动荡,或加速社会的前进步伐时,它便会失去控制的力量。而地方获得必要的权力,对一切国家都是有益的,对一个民主社会更是最为迫切的需要。没有地方分权制度的民主政体,就不会有抵抗专制的压迫和暴君的统治这类灾难的任何保障。(〔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1、106-107页。)
行政权力问题也就是政府权力问题。政府权力对法律调控是有本能的抵触的。罗素指出:“在近代读者看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很革命的,很难看出何以这本书使一些政府大为震惊。照我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它企图把政府权力建立在基于理性的公约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于君主的迷信尊崇之上。”(〔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1页。)罗素的这一见解是可以认同的,他这里所说的理性的公约,也就是理性的法律关系。主张把政府权力建立在理性的法律关系之上,这是对政府权力本性击中要害的点击。
运用法律调控权力,另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是运用法律对最高权力实行有效调控。主权和最高治权都属于最高权力的范畴,其中最高治权是法律调控的重中之重。最高权力在不同时代和国家握于不同主体之手。现今时代,大多数国家实行人民主权制度,人民是主权的握有者;而治权则或由议会行使,或由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或由内阁、委员会行使,在有的国家,也由有关执政党行使。以法律调控最高权力,就要以法律规定最高治权的范围、内容和行使程序,以避免最高治权虢夺或侵越其他权力和权利。主权是否受法律调控,人们有不同的意见。我们以为,在法治环境下,主权也应当受法律调控。这一则因为主权也是权力的一种,没有法律调控,它也会表现出一般权力必然要表现出来的弊病;二则因为,没有法律调控,主权的行使往往会出现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局面,甚至使少数人的正当权利被多数人所侵越。
对中央权力及其同地方权力的关系予以法律调控,也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联邦制国家存在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问题,单一制国家也有这种问题。应当着力研究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权力范围和权力关系,以法律调控的形式使其明确化。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既要坚持中央的强有力领导,又要给地方一定的独立性。50年前,毛泽东就说过:“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都没有。”(毛泽东著:《论十大关系》,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0-91页。)如果只搞中央集权而不给地方以必要的自主性,那就会出现托克维尔所说的情形:使整个社会永远处于被官员们惯于称之为良好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那种昏昏欲睡的循规蹈矩的状态。中央集权长于保守而短于创新。当它激起社会发生巨大动荡,或加速社会的前进步伐时,它便会失去控制的力量。而地方获得必要的权力,对一切国家都是有益的,对一个民主社会更是最为迫切的需要。没有地方分权制度的民主政体,就不会有抵抗专制的压迫和暴君的统治这类灾难的任何保障。(〔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1、106-107页。)
行政权力问题也就是政府权力问题。政府权力对法律调控是有本能的抵触的。罗素指出:“在近代读者看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很革命的,很难看出何以这本书使一些政府大为震惊。照我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它企图把政府权力建立在基于理性的公约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于君主的迷信尊崇之上。”(〔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1页。)罗素的这一见解是可以认同的,他这里所说的理性的公约,也就是理性的法律关系。主张把政府权力建立在理性的法律关系之上,这是对政府权力本性击中要害的点击。
运用法律调控权力,另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是运用法律对最高权力实行有效调控。主权和最高治权都属于最高权力的范畴,其中最高治权是法律调控的重中之重。最高权力在不同时代和国家握于不同主体之手。现今时代,大多数国家实行人民主权制度,人民是主权的握有者;而治权则或由议会行使,或由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或由内阁、委员会行使,在有的国家,也由有关执政党行使。以法律调控最高权力,就要以法律规定最高治权的范围、内容和行使程序,以避免最高治权虢夺或侵越其他权力和权利。主权是否受法律调控,人们有不同的意见。我们以为,在法治环境下,主权也应当受法律调控。这一则因为主权也是权力的一种,没有法律调控,它也会表现出一般权力必然要表现出来的弊病;二则因为,没有法律调控,主权的行使往往会出现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局面,甚至使少数人的正当权利被多数人所侵越。
对中央权力及其同地方权力的关系予以法律调控,也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联邦制国家存在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问题,单一制国家也有这种问题。应当着力研究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权力范围和权力关系,以法律调控的形式使其明确化。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既要坚持中央的强有力领导,又要给地方一定的独立性。50年前,毛泽东就说过:“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都没有。”(毛泽东著:《论十大关系》,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0-91页。)如果只搞中央集权而不给地方以必要的自主性,那就会出现托克维尔所说的情形:使整个社会永远处于被官员们惯于称之为良好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那种昏昏欲睡的循规蹈矩的状态。中央集权长于保守而短于创新。当它激起社会发生巨大动荡,或加速社会的前进步伐时,它便会失去控制的力量。而地方获得必要的权力,对一切国家都是有益的,对一个民主社会更是最为迫切的需要。没有地方分权制度的民主政体,就不会有抵抗专制的压迫和暴君的统治这类灾难的任何保障。(〔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1、106-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