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之所以是必要的,主要是因为权力一旦集中,就必然要滋生种种弊病。不仅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对此早有许多经典性的论证,而且众多直接掌握权力的政治人物也有此类见解。华盛顿总统就说过:如果权力过分集中,“不管建成何种形式的政府,都会产生一种地道的专制。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就完全可以使我们相信这种情况是真实的。行使政治权力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现代的试验中显示出来”(〔美〕华盛顿著:《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
版,第320页。)。正因为分权是完全必要的,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法的形式界分国家权力的各个基本要素。英国是较早以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分权制度的国家,1688年的《英国民权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都规定了分权制度。1789年的《美国宪法》,更是系统地确立了分权制度。
那么如何分权呢?按摩尔根的研究,人类在文明时代之前就有了分权的实践。自文明社会开始后,政府权力的分化更有进一步的发展,例如在雅典时期,权力分工出现了司法权由执政官和大法官行使、行政权由市行政官吏行使的情形。(〔美〕摩尔根著:《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57-258页。)就学说而言,自希腊哲人以迄当代学界,有关分权学说的阐述不绝如缕。其中自洛克、孟德斯鸠以至美国联邦党人所贡献的近代分权学说,更是其中的经典。国家权力体系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要素,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这样的观点早已差不多家喻户晓了。尤其是孟德斯鸠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能为同一机关行使的观点(孟氏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传颂范围特别广泛。按孟氏的意见,看一个国家是民主自由的国家还是君主专制的国家,主要不是看它是否采取共和国的形式,而是看其是否实行分权制度。他说:在意大利共和国,三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们的君主国还少。试看这些共和国的公民是处在何等境遇中!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有立法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因此,企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总是首先独揽各种职权。([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157页。)同样的,如果真正要实行民主自由,便需要防止集权和实行分权制度。
分权之所以是必要的,主要是因为权力一旦集中,就必然要滋生种种弊病。不仅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对此早有许多经典性的论证,而且众多直接掌握权力的政治人物也有此类见解。华盛顿总统就说过:如果权力过分集中,“不管建成何种形式的政府,都会产生一种地道的专制。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就完全可以使我们相信这种情况是真实的。行使政治权力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现代的试验中显示出来”(〔美〕华盛顿著:《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
版,第320页。)。正因为分权是完全必要的,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法的形式界分国家权力的各个基本要素。英国是较早以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分权制度的国家,1688年的《英国民权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都规定了分权制度。1789年的《美国宪法》,更是系统地确立了分权制度。
那么如何分权呢?按摩尔根的研究,人类在文明时代之前就有了分权的实践。自文明社会开始后,政府权力的分化更有进一步的发展,例如在雅典时期,权力分工出现了司法权由执政官和大法官行使、行政权由市行政官吏行使的情形。(〔美〕摩尔根著:《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57-258页。)就学说而言,自希腊哲人以迄当代学界,有关分权学说的阐述不绝如缕。其中自洛克、孟德斯鸠以至美国联邦党人所贡献的近代分权学说,更是其中的经典。国家权力体系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要素,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这样的观点早已差不多家喻户晓了。尤其是孟德斯鸠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能为同一机关行使的观点(孟氏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传颂范围特别广泛。按孟氏的意见,看一个国家是民主自由的国家还是君主专制的国家,主要不是看它是否采取共和国的形式,而是看其是否实行分权制度。他说:在意大利共和国,三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们的君主国还少。试看这些共和国的公民是处在何等境遇中!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有立法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因此,企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总是首先独揽各种职权。([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157页。)同样的,如果真正要实行民主自由,便需要防止集权和实行分权制度。
分权之所以是必要的,主要是因为权力一旦集中,就必然要滋生种种弊病。不仅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对此早有许多经典性的论证,而且众多直接掌握权力的政治人物也有此类见解。华盛顿总统就说过:如果权力过分集中,“不管建成何种形式的政府,都会产生一种地道的专制。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就完全可以使我们相信这种情况是真实的。行使政治权力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现代的试验中显示出来”(〔美〕华盛顿著:《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
版,第320页。)。正因为分权是完全必要的,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法的形式界分国家权力的各个基本要素。英国是较早以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分权制度的国家,1688年的《英国民权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都规定了分权制度。1789年的《美国宪法》,更是系统地确立了分权制度。
那么如何分权呢?按摩尔根的研究,人类在文明时代之前就有了分权的实践。自文明社会开始后,政府权力的分化更有进一步的发展,例如在雅典时期,权力分工出现了司法权由执政官和大法官行使、行政权由市行政官吏行使的情形。(〔美〕摩尔根著:《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57-258页。)就学说而言,自希腊哲人以迄当代学界,有关分权学说的阐述不绝如缕。其中自洛克、孟德斯鸠以至美国联邦党人所贡献的近代分权学说,更是其中的经典。国家权力体系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要素,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这样的观点早已差不多家喻户晓了。尤其是孟德斯鸠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能为同一机关行使的观点(孟氏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传颂范围特别广泛。按孟氏的意见,看一个国家是民主自由的国家还是君主专制的国家,主要不是看它是否采取共和国的形式,而是看其是否实行分权制度。他说:在意大利共和国,三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们的君主国还少。试看这些共和国的公民是处在何等境遇中!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有立法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因此,企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总是首先独揽各种职权。([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157页。)同样的,如果真正要实行民主自由,便需要防止集权和实行分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