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即民主政体,对权力资源的配置和控制,好于其他政体。罗素的《权力论》以专章讨论权力的节制问题,这一章开篇即引用孔子《苛政猛于虎》的故事,设问怎样才能保证政治不如老虎凶猛。在罗素看来,节制权力这一问题很早就存在了,中国的道家认为这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而主张无为;儒家则相信贤人。在同一时期,民主政治、寡头政治以及僭主政治正在希腊互争雄长:人们想用民主政治阻止权力的滥用,但民主政治不断地成为政治煽动家博取一时人望的牺牲品,因而不断地招致失败。柏拉图也像孔子一样,企图以贤人政治来解决这个问题。后来韦伯夫妇重申此说,他们称颂一种寡头政体,主张在其中掌权的应有领导才能。从柏拉图到韦伯这段时期中,世界上曾试行过军事独裁政治、神权政治、世袭君主政治、寡头政治、民主政治以及圣人政治。这一切都说明问题还没有解决。不过,“有一点一定是明白的,那就是民主政体纵然不是圆满的解决办法,但总是解决办法中的主要部分”(〔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5-196页)。
对权力资源实行有效的调控,也须借助宪政制度。民主和宪政结合,就使民主成为新型民主,不仅反对专制集权,也可以抵消民主自身容易发生的诸如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之类弊病。没有民主和宪政的结合,民主自身便难以稳定地存在和健康地发展,权力的行使便难以遵循人民的合理的意愿。只有在民主和宪政相结合的环境之下,合理的权力资源调控制度才可能存在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看到,宪法是实现权力调控的最重要的法律,宪法就是权力调控之法和权利保障之法。作为权力体系中尤为重要的权力,国家权力的配置主要是由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行使程序主要也是由宪法规定其基础的。虽然从很早的时候起,对权力的法律调控就已存在了,但对权力进行较为系统集中的法律调控,是始于宪法性调控的。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英国大宪章》,确定人民在诸多方面享有自由权利,并在许多方面限制了王权。这是正式以宪法性法律规制权力的开端。正是有了这个著名的大宪章,英国人民的自由权利与英王的权力、与国家的权力,才有了比较清晰的法律界限可资遵循。近代以来所产生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对于权力的比较系统集中的调控,构成了近代以来权力调控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基本内容。在今日中国,完善宪法和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政制度,也需要在宪法中补充、丰富、完善对权力的调控制度。
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即民主政体,对权力资源的配置和控制,好于其他政体。罗素的《权力论》以专章讨论权力的节制问题,这一章开篇即引用孔子《苛政猛于虎》的故事,设问怎样才能保证政治不如老虎凶猛。在罗素看来,节制权力这一问题很早就存在了,中国的道家认为这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而主张无为;儒家则相信贤人。在同一时期,民主政治、寡头政治以及僭主政治正在希腊互争雄长:人们想用民主政治阻止权力的滥用,但民主政治不断地成为政治煽动家博取一时人望的牺牲品,因而不断地招致失败。柏拉图也像孔子一样,企图以贤人政治来解决这个问题。后来韦伯夫妇重申此说,他们称颂一种寡头政体,主张在其中掌权的应有领导才能。从柏拉图到韦伯这段时期中,世界上曾试行过军事独裁政治、神权政治、世袭君主政治、寡头政治、民主政治以及圣人政治。这一切都说明问题还没有解决。不过,“有一点一定是明白的,那就是民主政体纵然不是圆满的解决办法,但总是解决办法中的主要部分”(〔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5-196页)。
对权力资源实行有效的调控,也须借助宪政制度。民主和宪政结合,就使民主成为新型民主,不仅反对专制集权,也可以抵消民主自身容易发生的诸如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之类弊病。没有民主和宪政的结合,民主自身便难以稳定地存在和健康地发展,权力的行使便难以遵循人民的合理的意愿。只有在民主和宪政相结合的环境之下,合理的权力资源调控制度才可能存在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看到,宪法是实现权力调控的最重要的法律,宪法就是权力调控之法和权利保障之法。作为权力体系中尤为重要的权力,国家权力的配置主要是由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行使程序主要也是由宪法规定其基础的。虽然从很早的时候起,对权力的法律调控就已存在了,但对权力进行较为系统集中的法律调控,是始于宪法性调控的。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英国大宪章》,确定人民在诸多方面享有自由权利,并在许多方面限制了王权。这是正式以宪法性法律规制权力的开端。正是有了这个著名的大宪章,英国人民的自由权利与英王的权力、与国家的权力,才有了比较清晰的法律界限可资遵循。近代以来所产生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对于权力的比较系统集中的调控,构成了近代以来权力调控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基本内容。在今日中国,完善宪法和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政制度,也需要在宪法中补充、丰富、完善对权力的调控制度。
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即民主政体,对权力资源的配置和控制,好于其他政体。罗素的《权力论》以专章讨论权力的节制问题,这一章开篇即引用孔子《苛政猛于虎》的故事,设问怎样才能保证政治不如老虎凶猛。在罗素看来,节制权力这一问题很早就存在了,中国的道家认为这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而主张无为;儒家则相信贤人。在同一时期,民主政治、寡头政治以及僭主政治正在希腊互争雄长:人们想用民主政治阻止权力的滥用,但民主政治不断地成为政治煽动家博取一时人望的牺牲品,因而不断地招致失败。柏拉图也像孔子一样,企图以贤人政治来解决这个问题。后来韦伯夫妇重申此说,他们称颂一种寡头政体,主张在其中掌权的应有领导才能。从柏拉图到韦伯这段时期中,世界上曾试行过军事独裁政治、神权政治、世袭君主政治、寡头政治、民主政治以及圣人政治。这一切都说明问题还没有解决。不过,“有一点一定是明白的,那就是民主政体纵然不是圆满的解决办法,但总是解决办法中的主要部分”(〔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5-196页)。
对权力资源实行有效的调控,也须借助宪政制度。民主和宪政结合,就使民主成为新型民主,不仅反对专制集权,也可以抵消民主自身容易发生的诸如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之类弊病。没有民主和宪政的结合,民主自身便难以稳定地存在和健康地发展,权力的行使便难以遵循人民的合理的意愿。只有在民主和宪政相结合的环境之下,合理的权力资源调控制度才可能存在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看到,宪法是实现权力调控的最重要的法律,宪法就是权力调控之法和权利保障之法。作为权力体系中尤为重要的权力,国家权力的配置主要是由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行使程序主要也是由宪法规定其基础的。虽然从很早的时候起,对权力的法律调控就已存在了,但对权力进行较为系统集中的法律调控,是始于宪法性调控的。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英国大宪章》,确定人民在诸多方面享有自由权利,并在许多方面限制了王权。这是正式以宪法性法律规制权力的开端。正是有了这个著名的大宪章,英国人民的自由权利与英王的权力、与国家的权力,才有了比较清晰的法律界限可资遵循。近代以来所产生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对于权力的比较系统集中的调控,构成了近代以来权力调控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基本内容。在今日中国,完善宪法和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政制度,也需要在宪法中补充、丰富、完善对权力的调控制度。